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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履行职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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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履行职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县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沟通,改进工作,提供保障,支持人民政协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巩固和发展了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生动政治局面。当前,人民政协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四大目标”,对政府工作和政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5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川委发〔*〕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川府发〔*〕30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达市府发〔*〕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

一、进一步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长期以来,我县政协组织和全体政协委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政协章程切实履行职能,为促进发展、发扬民主、维护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上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发展新跨越的必然要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安定团结局面、推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政府支持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质量和实效,改善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促进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

二、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的有效形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大政策及措施、重要行政规章、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执行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及预算重大调整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要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方案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都要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要支持政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工业强县、加强自主创新、改善群众生活等重点工作开展视察、考察和调研等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积极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开辟渠道。要确定1名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并向政协常委会议主动通报或按政协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般不少于2次。坚持县政府领导与县政协委员约见制度,充分听取和采纳县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积极开展约见工作,推动约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按照对口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的要求做好会议工作。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人民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同时要加强专门性的联系和沟通。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开展联合调研。政府部门召开重大专业性会议应邀请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政协参政议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及部门领导同志要及时阅批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处理。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县政协反馈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信息和社情民意等的采纳和办理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把倾听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作为政府改进工作的实际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主动向政协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有关文件资料等要分送政协领导同志和政协办公室。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

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政府监督机构要密切与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进一步做好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

政协提案、建议案从各个方面反映了各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要落实办理工作三级责任制,做到任务落实、责任到位。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总归口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提出办理意见。凡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和建议案,部门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县政府领导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县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至迟不超过6个月。

要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改进工作。坚持走访政协委员的制度,扩大走访面,加强办前、办中、办后的联系沟通。对重要提案和建议案,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都要及时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对解决权限不在本级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支持,促成问题解决。要以办理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提案、建议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建立完善“三见面,两结合”工作机制,即政协委员、承办部门、督办单位三方见面,书面答复与现场办理、面上催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

五、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积极推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人事部门和行政学校要将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积极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支持人民政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切实帮助解决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实际问题,为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要继续关心政协系统的老同志、老朋友,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