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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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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意见

铁路二线沿途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4号)、*省地方铁路局关于下发《襄渝二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及验工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地铁发〔*〕56号)、*省地方铁路局关于下发《达成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及验工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地铁发〔*〕2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104号)精神,进一步搞好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加快建设进度,现就我县境内铁路沿线城镇居民房屋、企业拆迁安置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经营性用房补偿

1、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经营性用房(含生产、加工、办公、商服门市)实行评估价补偿。房屋(土地)用途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认定,擅自改变用途的,仍按原用途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2、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的按经营房面积3元/m2×12月进行停产停业费补偿,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附属设施补偿

户内水、电、气、电视光纤或闭路线、电话等按物价局核定所在区域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达市府办(*)104号文件未涉及的电杆和户外电线、水管等设施按所在区域的实际价值协商补偿。

三、关于企业补偿

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价进行补偿,评估费和测绘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最低标准支付,所支评估费和测绘费纳入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列支。

四、关于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外居民房屋拆迁补偿

1、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在按达市府发(*)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标准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基础上,由政府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提供土地给被拆迁人自建房屋;自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基础上,再按原房屋土地获取方式给予异地安置补助费(划拨土地方式的60元/m2,出让土地方式的72元/m2)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2、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集镇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达市府发(*)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拆迁城市规划区外场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达市府办(*)104号文件附表(1)规定的标准提高50%,分结构评等定级进行补偿自建,残值归被拆迁人”的规定,明确为砖混结构房屋最高拆迁补偿价360元/m2,框架、钢混结构房屋最高拆迁补偿价414元/m2,“补偿自建”明确为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补偿基础上,由政府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提供土地给被拆迁人自建房屋;自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基础上,再按原房屋土地获取方式给予异地安置补助费(划拨土地方式的50元/m2,出让土地方式的62元/m2)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3、城市规划区外非集镇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达市府发(*)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拆迁城市规划区外场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达市府办(*)104号文件附表(1)规定的标准提高50%,分结构评等定级进行补偿自建,残值归被拆迁人”的规定,明确为砖混结构房屋最高拆迁补偿价360元/m2,框架、钢混结构房屋最高拆迁补偿价414元/m2,“补偿自建”明确为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基础上,由政府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提供土地给被拆迁人自建房屋;自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基础上,再按原房屋土地获取方式给予异地安置补助费(划拨土地方式的30元/m2,出让土地方式的42元/m2)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五、关于实行货币安置的临时周转房补助费

临时周转房补助费根据《*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0.067元/m2×45天进行补偿。

六、关于装饰装潢补偿

非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装饰装潢明确为最高包门10元/m2,吊顶10元/m2,地板10元/m2,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装饰装潢明确为最高包门20元/m2、吊顶20元/m2,地板20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