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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尊重老年人,关怀老年人,优待老年人,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对象和原则
优待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省老年人优待证》确认的年龄为准。
优待原则: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体要求,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照顾到贫困、病残、高龄、空巢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权服务等多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优待老年人的具体规定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特困老年人分别纳入城乡低保范畴,实行应保尽保。对因灾、因病、伤残等原因造成贫困的老年人家庭由当地政府优先给予救济和救助。
(二)依法保障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坚持“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其生活费一律采取银行按月打卡直发的方式发给个人;对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其生活费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核拨敬老院。
(三)城市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中的“五保”老人以及城乡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老人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帮助其缴纳参加合作医疗费用,特困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参加合作医疗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大病就医需个人负担部分,如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家庭情况酌情给予医疗救助。
(四)老年人到市、县(市、区)、乡镇、社区医院看病,可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在公立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卫生部门要为特困老年人办理医疗优待证,有计划地组织医护人员开展巡回医疗,每年为本地9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在有条件的医院,可开设老年病专科门诊,设立老年人家庭病床。8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医院使用仪器诊病时,超过50元的部分凭老年人优待证按80%收费。
(五)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生活补贴。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对年满90岁以上的老人也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六)不得强行要求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集资活动。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
(七)辖区内各风景区、公园、文化宫、博物馆、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烈士纪念建筑物、纪念馆、美术展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
(八)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一律免收入厕费。
(九)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及站口,老年人可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
(十)70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交车,凭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一律实行半价收费。
(十一)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可免费为老年人文艺团体提供场地。
(十二)影剧院应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每年的重阳节和国际老人节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
(十三)贫困老年人上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凭有关证件实行半价收费。
(十四)各类服务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优先和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区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减收服务费。
(十五)交通运输、商业组织、医疗机构、社区居民点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应布局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免费”等标志,以便让老年人知道和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大力培育公益性民间组织。有条件的社区可以探索成立“义务助老协会”和开展老年知心热线服务,组织帮老助老自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
(十七)城乡贫困老年人去世,可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的优惠。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老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全免。
(十八)残疾老年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老年户中的无房者应优先考虑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十九)老年人因抚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养老金、医疗费、抚恤金以及住房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确有困难,无法支付律师费用而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经审核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在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适当减免公证费。
(二十)各地要把每年10月作为敬老活动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要在“九九”重阳节和春节前后对百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专访慰问。
三、加强优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优待办法;要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要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要坚持明查与暗访,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老年人真正得到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