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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县消防工作,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是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完善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消防组织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和规范落实消防组织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体系,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奖惩考评标准,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1月30日前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县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是实行政府职能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县公安消防大队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工商、质检、文体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改委、规划和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市政、城管、城建、物业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教育、民政、农业、文化、卫生、质监、国资公司、广电、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负责本部门、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组织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的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相关人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公安消防大队要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
三是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证消防安全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火灾预防标准化体系,广泛开展火灾预防标准化建设,2008年前,全县60%以上的社会单位实现标准化管理;2010年前,全县所有单位实现火灾预防标准化管理。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要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评价、火灾财产损失评估、建筑消防设计评估论证等方面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和措施,切实发挥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作用;按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推动建立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继续完善和发展社会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工商执照、评星、定级等紧密挂钩;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切实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是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要切实把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各乡镇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小城镇和中心场镇建设规划之中。渠江镇于2005年完成了城镇规划,三汇镇、土溪镇要在2007年前完成城镇规划,各中心场镇在2008年前必须完成消防规划。
二是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按照公安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配足配齐各种消防车辆和器材,逐步配置办公、通信和信息处理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消防安全检测类、火灾现场勘查类、消防宣传教育类技术装备。
三是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和行政村要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因地制宜的建立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是加强和完善消防给水管网建设。2007年底前,渠江镇、三汇镇、土溪镇要按照国家消火栓建设标准要求,完成消火栓建设任务,补齐“欠帐”,不欠“新帐”;2008年底前,设有市政给水管网的中心镇和重点镇要按国家标准完成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并定期对公共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公共消火栓的完好率在95%以上。
三、突出重点环节,努力整治火灾隐患
一是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三合一”企业,多产权、多家使用建筑物、出租房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道、西区新建建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经过2至3年的努力,全面改善上述场所和单位的消防管理状况。
二是坚决整治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建立重大火灾危险源防控网络体系,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各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实行24小时监控;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实行近限远迁;对城内老式木质居民楼存在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电气线路老化等历史遗留隐患,将其列入旧城改造的重点工程分批解决。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确无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四、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从业人员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各中小学校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科技、司法、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到2009年底,全县中小学生、进城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受教育率要达到70%以上,公务员、从业人员和城市居民受教育率要达到80%以上,农村人口受教育率要达到60%以上。
五、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乡镇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指导单位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村民开展消防宣传,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是加强乡镇村消防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消防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规定,把消防规划作为乡(镇)、村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补充和完善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在实施新农村建设中,要合理编制村、镇消防规划,依据村、镇消防规划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要报经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合格,在确保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通讯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施工。设立在农村的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坚决取缔“三合一”和“多合一”经营场所。
三是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要广泛发动宣传、民政、农业、消防、林业、科技、司法、教育、文化、共青团和妇联等各方面力量,把消防宣传纳入普法和“三下乡”活动,营造浓厚氛围,努力提高农民群众自防自救意识。
四是切实加强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要进一步强化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警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重点加强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五小”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民(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开展消防宣传,督促、组织和指挥多种形式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做到检查到位、执法到位、指导到位、宣传到位、灭火到位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到位。
五是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火灾防范工作。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后在家留守的小孩、妇女、老人,或病、伤残行动不便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等特殊群体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特殊群体防火安全档案;要以村组为单位,安排专人定期上门检查特殊群体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状况,适时组织农村特殊群体参加消防活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