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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淡季储备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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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淡季储备实施意见

为缓解全县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的供需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维护农资市场稳定,根据《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达市府办〔*〕119号)精神,按照“企业储备、政府补贴、资金自筹、风险自担”的原则,结合我县县情,特制定化肥淡季储备实施意见

一、化肥淡储的管理及职责

县政府授权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具体负责县级化肥淡季储备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供销社。

县发改委会商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负责编制年度化肥淡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拨付,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财务。

县物价局负责核定淡储化肥的出库价格,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的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按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二、化肥淡储的期限、数量及品种

(一)期限。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即当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

(二)品种及数量。我县化肥淡季储备数量为8000吨,其中:碳铵5000吨,尿素1500吨,磷肥400吨,高效复合肥1100吨。

三、化肥淡储的储存、使用及责任

(一)储存。根据《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县政府授权县供销社与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签订化肥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及双方权利义务。

(二)使用。在化肥淡储期内,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动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

1、本地遇有重大灾情;

2、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时;

3、需要动用储备化肥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1、化肥淡储和正常经营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对淡储化肥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确保淡储工作有序进行

2、淡储化肥存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经营性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及时将库存化肥自行销售完毕。淡储化肥因质量瑕疵、超过有效期或没有及时销售导致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3、淡储化肥出库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四、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

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县供销社上报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县供销社对月报表核实后,于每月末1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五、化肥淡储的资金和贴息

(一)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也可以按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遵循进贷销还、封闭运行、不得挤占的原则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县财政给予资金贴息,贴息数额由县财政局按确定的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参照国家规定的化肥出厂价或化肥到站价加合理的费用及银行同期涉农资金贷款利率逐年确定。

(三)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情况报告,上报县财政局核拨利息补贴。

(四)承储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改储备

品种、数量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销售情况,视其情况扣减贴息资金或取消淡储资格。

每年8月由承储企业提出当年11月至次年4月储备的化肥数量、品种,经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化肥到站价、转运、装卸、损耗等合理费用由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监督审核确认。

六、化肥淡储商品管理

(一)承担化肥淡季储备的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种在规定期限内如数完成储备计划。

(二)化肥储备企业必须确保化肥质量,并减少进货环节,降低进货成本。

(三)储备化肥必须专人、专帐、专库管理,建立进、销、存商品卡制度,确保化肥质量和数量。化肥储备期满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化肥淡储情况书面报告。

(四)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和供销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储备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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