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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目标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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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目标考核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按照渠府发〔〕140号文件要求,统计工作纳入县委、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实行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为做到考核公开、公平、公正,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政务督查室组织,县统计局具体实施。

二、考核期限

以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限。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统计基础工作规范扎实,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资格、有台帐、有网络。(30分)

明确统计机构(5分);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2分)、明确统计专职或兼职人员(2分);有统计分管领导职责(1分)、统计人员工作职责(1分)、有数据收集、分析、评估工作制度(2分)、统计报表报送制度(2分);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知识,获得统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5分);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规范(7分)。其中历史台帐(4分)、进度台帐(3分);有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电脑、打印机专用设备(1分),通过统计专网报送统计数据(2分),通过互联网或党政网报送数据(1分)。

2、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不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40分)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报表,全年无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40分。有迟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行为的每次扣5分,有拒报行为的按每次扣10分。扣分最高40分。

3、加强业务学习,严把数据质量,实事求是上报统计数据。(20分)

统计工作人员坚持常年业务学习,订阅《四川省情》或《中国统计》资料的(4分)。按时参加县上组织的业务培训(含年报会),全面掌握业务知识(4分),若未参加培训的不得分,少参加培训的按培训次数扣分。加强数据质量评估,严把数据质量,数据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当地情况(4分)。数据大起大落无说明原因的扣2分。上报报表规范,符合逻辑,表内表间关系正确得5分;实事求是上报统计数据(5分),若发现上报数据无依据一次扣1分;按规定应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扣(2分)

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当年度的全国普查及国家、省、市、县下达的各项调查任务。(10分)

按照国家、省、市、县的规定完成当年普查各项工作任务(8分);被抽中单位完成临时统计调查任务(2分)。

5、加减分

统计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县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撰写的统计分析资料(信息)被国家省市县采用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统计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县通报批评的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同一项工作获多层次表彰(批评)的按最高层次加(减)分,加(减)分最多不超过4分(附依据)

四、考核方式

县统计局建立平时统计工作登记制度。对县级部门、乡镇考核实行以年终考核与平时掌握的情况相结合,以自查方式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考核单位于当年的12月10日前将统计考核自查表上报县统计局。县政府政务督查室、县统计局于12月10后组织力量抽查,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