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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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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评估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川办发〔〕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意义

在我国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新的管理体制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背景下,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着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县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是推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认真开展好督导评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

1、确立科教兴乡镇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乡镇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乡镇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的措施,切实予以保障。

2、建立乡镇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

1、研究制定本乡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乡镇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2、切实做好“两基”实现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做好“两基”复查准备工作,制定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学前三年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积极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定改革等各项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4、努力做到乡镇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统筹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形成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格局,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

(三)投入与管理

1、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2、动员适龄儿童入学,关爱“留守学生”,控辍保学。

3、对新建、扩建乡镇、村学校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落实。

4、继续发挥村民自治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四)办学条件

1、乡镇内中小学(含村小)布局合理,逐步消除基础薄弱的学校(含村小),缩小校际差距,努力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

2、建立完善校舍定期检查制度,做到校校无危房,师生不得在D级危房中上课和活动。

3、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达到省定标准,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及饮用水设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五)队伍建设

1、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重视对中小学班子成员的理论、政策、管理水平的学习与提高。班子成员分工合理,团结协作,充分发挥集体作用。坚持经常深入一线指导教学,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效能。

2、创建学习型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规范性、灵活性业务培训,加强师风教育、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六)教育管理

1、坚持依法执教、依法行政。乡镇内中小学(含村小)办学行为规范,无乱收费、乱招生、乱办班现象发生。乡镇中小学校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对中小学、幼儿园和成人学校依法实行科学管理。

3、社区、学校之间沟通与合作加强,学校周边环境得到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4、实行中小学安全工作政策领导责任制,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推进警校共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措施得力,隐患整改有效,事故处理及时,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三、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县各级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各初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从2007年开始进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订督导评估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县各级镇人民政府在任期内原则上都要接受一次督导评估。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订督导评估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在落实责任,促进改革与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乡镇自查自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督导评估细则,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县上督导评估。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自我评估报告,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分期分批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三)结果反馈。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分为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县上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的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并将其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抽查评估一律评为不合格:

1、挪用教育经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收费的;

2、乡镇内学校、幼儿园仍在使用D级危房的;

3、义务教育有关指标严格下滑的;

4、发生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师生违法、违纪,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后果的。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自查自评中,认真组织,精细实施,确保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自查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策职能结合起来。要将目前开展的“两基”巩固提高、推进乡镇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重视教育工作的重要督导评估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进乡镇内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在获得优秀等次的乡镇中,评选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乡镇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