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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乡属各部门: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被列为*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就全乡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界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增强农民健康保健意识,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和抗大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健康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民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0%。
(三)基本原则
乡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农民自愿,互助共济;以乡为单位统筹,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适度;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成立青龙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人民政府乡长罗卫林同志任主任,乡党委副书记邬中书同志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合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经办机构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合作医疗服务站,服务站负责审核报销参合农民在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乡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辖区内参合农民的登记,参合费用的收取及《合作医疗证》的发放等工作。
(三)监督机构
设立青龙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乡纪委、人大、医务人员、参合农民代表等为监督员,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参合对象
凡本乡农村户籍人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均属参合对象。
四、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一)基金的筹集
1、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社会捐助等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2、筹资标准:(1)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0元。其中五保户由民政局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缴。无力缴费的个别特困户,由本人申请,乡村加注意见,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县民政、财政批准后,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2)各级政府财政专项资助资金共计每人每年40元。
3、收缴方法: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所筹资金,由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收取,登记造册,凭缴费存根向农民发放《合作医疗证》。乡财政所收缴的农民个人参合款,当日存入乡信用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入过度帐户,3日内划入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4、缴费时间:*年全乡参合农民在3月底前缴清个人费用,以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参合农民的缴费时间。
(二)基金的管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1、建立家庭帐户。新合服务中心将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所缴10元资金中的9元,列入其家庭帐户,其余1元和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40元作为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发给《合作医疗证》,由户主管理,作为农民参合和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时的凭证。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算方法与程序。
(三)资金的使用、补偿范围和标准
1、基金使用
(1)农民家庭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家庭成员在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超支自理;当年结余自动结转下年,可继承,但不退还现金,不得作为冲低下年度成员应缴合作医疗的个人资金。
(2)大病住院统筹基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含经同意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2、补偿范围:住院期间的药品费、基本医疗费、辅助检查费用和普通床位费。药品费按《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川卫办发[]393号)。省新颁发用药目录时,从其规定。特殊诊所须按程序报新合办审批。
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的范围按川卫办发[]301号文件执行。
3、补偿标准。、
参保农民在各级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实行起付线和按比例补偿的原则。
(1)起付线一般乡镇卫生院40元,中心卫生院(含县第二人民医院、单列的红十字医院)80元,县属医疗卫生单位180元;补偿比例(可报销范围)乡镇卫生院55%、中心卫生院(含县第二人民医院、单列的红十字医院)50%、县级医疗机构40%;纯中药处方报销比例上浮5%;经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批准冠名为红十字医院的单位(含单列的红十字医院)报销比例上浮5%;通过县新合办审批同意转诊到外地就医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30%;在外地就医及外出务工人员在本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20%。个人全年累计报帐封顶线为2万元。
(2)单病种范围
正在免费治疗查痰是阳性的肺结核病人,一次性定额补助费300元,难治、复治、空洞型的肺结核自费病人一次性定额补助600元;被犬只咬伤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的患者实行单病种补偿,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200元;住院分娩孕妇按住院比例补偿,同时再给予顺产孕妇补助100元/人,剖宫产200元/人;分娩孕妇若是乙肝患者,再补助100元/人用于注射乙肝免疫蛋白。
(四)就诊和转院
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的县级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就诊(村卫生站仅限门诊),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转诊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服务成本。确需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县新合办批准,方可外出就诊,否则医药费用一律自理。
(五)报销办法
1、参合农民在定点县、乡(镇)、村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合作医疗证》、门诊发票到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站审核,在家庭账户资金中报销。
2、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出院证、结账发票、费用清单等有效凭证到所住院医疗机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站审核报销;参合农民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经县新合办批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到县新合服务中心凭有效凭证报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帮助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社会得和谐”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乡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领导。乡党委书记、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村支书、主任为村级第一责任人,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参合率达到100%。
(三)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各级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别是县广播电视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广泛进行宣传,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积极、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尽快解决卫生服务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监督,定期评估。凡管理不规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能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政策或操作过程的,一经发现县新合办有权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给予适当处罚。加强信息化管理,县新合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要尽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县新农合微机化管理。
(五)强化督查,严肃纪律
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要强化对基金的管理,实行基金使用公示制度。要严肃纪律,对违规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经费的农民,取消其参合资格,并追缴非法所得。医疗机构服务工作人员审核不严,随意补偿的,要严肃处理。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造成经济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取消个人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