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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费收缴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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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费收缴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确保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在我县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全县各级党组织在执行中央、省、市、县委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党费收缴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促进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较好地发挥了党费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全县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状况也不平衡,有些乡镇、部门和工作环节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有的没有严格按规定基数、比例和办法收缴党费,存在少收漏收、收缴不及时和手续不规范的问题;有的党费管理人员不了解党费收缴管理的各项规定,不熟悉财务工作,帐目设置、收缴标准和核算方法不正规;有的单位领导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宏观管理和指导弱化;有的地方对党员教育管理不力,下岗党员、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不规范、不及时,导致党费流失现象的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我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对此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必须明确,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客观需要,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组织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为依据,以建立健全覆盖多层面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网络,提高党费管理人员素质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为动力,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保证,坚持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与组织工作优胜单位创建活动相结合,与“一先双优”评选相结合,与党员教育管理相结合,确保我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的标准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严格标准是根本。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党费收缴的具体标准是: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切实抓好党费的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乡镇、各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各基层党组织(包括党委、总支、支部)要指定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专人负责,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确保党费收缴专人、专帐、专项管理。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严格党费上缴时限。党员必须每月向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党总支、支部每季度必须向所属党组织上缴一次党费,各基层党委每季度初10日前必须将本党委上季度全部党费上缴县委组织部。

4、基层党委、总支、支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党费收缴管理财务制度,对每一笔党费的收缴、上缴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具体应设立“三表一帐一据”,“三表”即党员《党费交纳登记表》,此表用于支部收取党费的登统记录;支部《党费收缴情况呈报表》,此表用于支部向上级党委呈报季度党费收缴情况;党委《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此表用于基层党委向县委组织部呈报季度党费收缴情况;“一帐”即各党委必须设立党费专帐,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党费专户;“一据”即党费收缴专用票据。从现在开始,各基层党组织统一使用市、县委组织部制发的党费专用票据和登记表册。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

四、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常抓不懈。党委(总支、支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副职要具体抓。负责党费工作的职能科室和具体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党费收缴管理的职责,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好党费标准核定、催收、做帐和上缴等日常工作,确保党费收缴及时足额,帐目规范清楚。各党委(总支、支部)要依据此精神,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狠抓落实,把党费收缴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严格督导检查。定期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是中央和省、市委组织部的一贯要求,也是推进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每半年要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县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对基层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可采取听、查、问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听。听取单位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所属支部和党员党费收缴、管理情况的汇报。二是查。重点做到“四查四看”,查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记录,看是否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查党员及支部党费收缴票据和帐目,看帐目设置、科目分类、记帐方法是否健全、规范;查党员花名册,看是否有党员组织关系挂空,逃避交纳党费的问题;查干部职工工资表,看是否有少交漏交的现象。三是问。召开部分党员参加的座谈会或通过随机询问的方式,对检查的情况进行印证,并了解所属党员对党费交纳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等。通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自查、互查和指导检查,总结经验,纠正问题,对检查发现的正反两方面典型,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3、严格考核奖惩。县委组织部将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抓党的建设工作实绩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的一票否决制。对不能按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任务的党委,不能评为组织工作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总支、支部不能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并全县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4、以改革的精神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随着新形势下“四个多样化”的发展,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不断增加,下岗党员、流动党员数量也随之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给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办法,积极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扎实工作,努力把我县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