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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充分调动税务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加大税收工作力度,确保全面超额完成2007年税收任务,现就今年的税收任务分解及补充税收业务经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收任务分解
国税局全口径税收任务25,500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其中地方税收任务3,820万元(县本级税收任务2,100万元,各乡镇税收任务1,720万元)。
地税局全口径税收任务22,500万元,其中地方税收任务15,230万元(县本级税收任务7,650万元,各乡镇税收任务7,580万元)。
二、业务费提取办法
对国税局、地税局以缴入地方国库收入为计算依据,实行按比例提取业务经费和超收奖励的办法补充业务经费,具体办法是:
1、国税局按入县乡两级国库税收收入的9%提取业务经费,超收部分按入县本级国库的20%予以奖励。
2、地税局按入县乡两级国库工商税收(不含基金收入)收入的5%提取业务经费,超收部分按入县本级国库的20%予以奖励。
3、对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年为基数,实行单独考核,基数内按入县本级国库的5%提取业务经费,超基数部分按入县本级国库的20%予以奖励。
4、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税警大队稽查查补收入,必须入县本级国库,实行单独考核。国税局、地税局稽查查补收入,按入县本级国库的10%(增值税按全口径)提取业务经费。公安局税警大队查补偷税骗税收入,按入县本级国库地方税25%、增值税15%提取业务经费,用于补充办案经费和对举报人的奖励。
严禁将正常税收纳入稽查查补收入。
5、为减轻乡镇(办事处)负担,对乡镇(办事处)按财政体制上解县级国库税收收入的税务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6、各乡镇(办事处)应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完成税收任务,对税务所业务经费的提取比例及奖励办法,按照县本级的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比例。
7、上述业务经费的提取实行按月预拨和年终趸拨的办法拨付,稽查查补收入的业务经费凭查补的相关资料,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超收奖励经费年终结算后兑现。年终如不能全面完成任务(政策性因素影响除外),则不再拨付业务经费,也不予奖励。
8、实行上述补助和奖励办法后,上级如出台其他补助或奖励办法,不再重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