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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的困难,他们的生活水平与我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省非常关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等文件,要求各地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在农村继续推行扶贫基地辐射、小额贷款等扶贫方式,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政策,确保全额发放。对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措施。
(三)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确保农村助残安居工程按期圆满完成;落实好城镇“双特困户”的住房解困和住房租赁工作,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街镇残联和社区残疾人协会要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有效的直接服务和中介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作用,加强与社区内残疾人的联系,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
二、确保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和医疗需求得到实现
(一)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并在农村合作医疗中设置专项救助资金,资金来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机构对贫困聋儿、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资助贫困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麻风畸残、肢体残疾等残疾人进行医疗和康复训练,对迫切需要辅助用具的贫困残疾人予以免费配发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用品用具。2006年要制定《*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
(二)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市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依托和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区、县级市残联要根据本辖区内残疾人的需求和特点,充分发挥现有综合服务设施的作用,举办各种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项目。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性机构,充实和丰富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体系。2008年前全面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三、着力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一)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教育局加快完成市聋校、盲校的迁址扩建工作。市残联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筹办1~2所规模适当、面向农村贫困残疾儿童的集康复训练、义务教育、职业培训为一体的特殊学校,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山)区的残疾儿童康复难、读书难的问题。学校由市残联管理,并负责常规办学经费,市、区教育局在办学方面予以指导支持。
(二)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士的高中阶段、高等及成人教育。确保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广东省扶残助学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实施《*市残疾人成人继续教育方案》,建立和完善盲人、聋人的高中阶段教育,帮助盲人、聋人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高考生顺利进入大学就读,帮助残疾学生掌握有关职业技术,为残疾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系(专业)。
四、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
(一)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逐步过渡至有关部门代征代扣。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为用人单位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残联〔2005〕110号),有效落实福利企业税费减免规定,切实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残疾职工计算范围,并鼓励社会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大力建设保障性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的农疗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推动辅助就业;要加快建设市残疾人工业生产就业及培训基地。
(三)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完善和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养老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以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街(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工疗站工作人员等;将适合残疾人从事的限制性行业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全市新办报刊亭按不少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网吧等行业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劳动力市场残联分市场的作用,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每年举办3至4次现场招聘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就业指导、就业后跟踪等工作,确保残疾人职工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以及在岗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加大保障力度,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我市残疾人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快《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制订进度,出台针对残疾人信访反映较多的生活、住房、医疗等突出困难的政策措施。
(二)切实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站的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帮助广大残疾人学法、知法、懂法,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服务网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快*康复实验学校、*市残疾人工业生产就业及培训基地等一批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及时有效地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主动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各级财政在扶贫资金安排上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重点倾斜,要认真落实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各级残联要切实掌握并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积极协助政府,联系有关部门,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带、扶活动,继续开展以扶助贫困残疾人生活、就学就医等为主题的爱心工程,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和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捐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