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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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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及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环境保护、公安、规划、城管、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业、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条件(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初级农产品指未经加工或仅经过挑拣、清洗、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农产品,其中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不包括卫生许可)。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以及负责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并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五)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不再承担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具体监管职责。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牵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综合利用。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联系、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牵头召开各职能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会。各职能部门之间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加强执法沟通与协调。

三、几种特殊行为监管职责的划分:

(一)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门店销售,且所销售的食品是在同一场所内生产加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生产加工和销售食品的行为在不同场所进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据本意见第二款(二)、(三)项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管。

(四)生产加工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流通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

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属食用盐、酒类等特许经营食品的,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工商、质监、卫生、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如不属于本部门查处取缔职责的,应当做好向相关职能部门的告知和移交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案件移交规定,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及时将本部门发放、吊销、注销证照等情况通报其它职能部门。

(五)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有集体食堂的企事业单位和出租物业的情况,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等食品生产经营问题,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区(县级市)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的属地管理的具体职责依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执行。

五、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严格执法,杜绝执法监督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确保日常监管到位,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