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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4号),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已经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规范为独立法人后继续运作,地方财政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按《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侏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另行制定。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从年至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用于补助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或用于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和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补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各级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
(二)省重点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按程序推荐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会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和人行*分行制定。
(三)几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备案登记等;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登记;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国土、司法、公安、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其中,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指导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推荐担保机构参加全国试点工作,会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人行*分行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国土、工商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行*分行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三)各有关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379号文关于“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的规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