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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96号)精神,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一次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使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导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调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产销有机结合,推进产业化经营。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有关政策咨询、解释和备案工作。各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报当地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社团法人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发生纳税义务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暂不用进行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服务活动及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及发证应尽量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建设。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核心内容,要引导和帮助其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
三、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财政将从2004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建设。各区、县级市也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1.对社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2.组织标准化生产;3.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
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4.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活动;5.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6.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等。对于上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各级财政必须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得截留,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依法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经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范围,免征增值税;其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赋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涉农法规的制订、绿色农产品认证工作、行业重大项目的评审等职能。
(四)纳入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凡经组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照省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制度管理,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号)规定执行。
(五)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摊派和组织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四、加强组织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办好试点,示范带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粤府办[2003]6号文件精神,制订发展规划,抓好试点,积极探索和实践,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监测、检验体系相联接的方式,研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有效方法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任务,作为入世后加快我市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做好指导,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与服务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我省现有3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种种原因,其发展主要存在规模小和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增强广东农业的竞争力,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它能把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小生产、大群体”的经营格局,实现规模化产出,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科研单位及农技服务体系和农民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既有利于推广科技成果,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安全,创立名牌产品,又可以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知识水平和文化修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调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产销结合,形成“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有利于实现产销结合,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立足市场需求,突出当地主导产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政府政策引导,适当扶持,做好服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搞行政命令、“拉郎配”,不得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必须做到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农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后,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影响现行的农村和农业政策。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民办上,要突出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销售合作;在民管上,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一人一票”进行规范,由成员大会决定;在民受益上,要坚持正确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对内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利润二次返还等办法,给成员享受真正的经济实惠,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农民增收的原则。各地在引导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时,应始终紧紧围绕和抓住提高农民收入这一主线,突出解决农民需要迫切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规定范围内想办法增加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者的经济收入,以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与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从事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自愿出资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称为“某某合作社”,县以上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称为“某某生产者协会”。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发起人在7人以上(含7人),组织成员交纳股金、会费。组织成员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经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制定的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服务手段。
(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有关政策咨询、解释和备案工作。
(三)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社团法人条件、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县级以上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协会,经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件的,可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范畴,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应尽量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
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扶持力度。省从2004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业部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建设。各市、县(区)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部门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合作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和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准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成员的直接生产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实行零利润经营。
(六)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自身的市场信誉。产品销售过程中,省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
(七)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申报主体,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正确处理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村级集体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帮助解决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经济合作的性质,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悖于其宗旨的其它活动。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为更好地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在全省选定了20个部、省级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作试点,拟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做好试点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办好试点,示范带动。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适应性,制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监测、检验体系相联接的方式,研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有效方法。
(二)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建农产品仓储、包装、运输、质量检验、信息管理等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壮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力,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核心内容,要引导和帮助其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
(四)搞好服务工作。一是政策服务,重点是维护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协调服务,主要是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共同扶持发展的合力;三是做好组织发展的服务,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特别是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组建一个,规范一个,发展一个。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