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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市场联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动态监管,联动控制的原则,共享管理信息,整合管理资源,建立市场联动监管控制机制,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评价,强化建设过程环节管理和控制,将日常监管和联合抽查相结合,落实建筑主体和监管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实现联动控制,过程监管,跟踪评价,提高建设安全预警和防范能力,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二、实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本着侧重实力,注重信誉,实力、资质相当,信用优先的原则,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市场主体资质、承揽项目资格和执业人员实行三准入。
(一)实行市场主体资质准入
1.对于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招投标公司,要严格审核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人员的资格、数量、技术等级和专业结构分布,严格审核企业注册资本金,对于达不到资质标准、虚假注册等问题坚决不予批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资质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对于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变更、增项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还要审核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对于信用评价为黄牌、红牌的企业,不予受理企业申请。
2.外埠进哈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招投标公司,必须依据规定办理进哈备案手续,并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近三年无安全及质量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证明,方可准许其进哈从事招投标和相关经营活动。
(二)实行市场主体承揽项目资格准入
1.开发(建设)单位。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引发30人以上大规模到省、市集体上访;5人上以上进京上访,冲击或围堵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及质量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的,两年内不予办理项目报建和新的工程招标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造成一般安全及质量事故的,一年内不予办理项目报建和新的工程招标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凡是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划入施工企业帐户,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不得拖欠工程款,否则不予办理新的工程招标手续,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大规模到省、市集体上访,5人以上进京上访,冲击或围堵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及质量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的,两年内不许其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发生一般安全及质量事故的,一年内不许其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
企业三类人员、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3.监理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及安全事故的,三年内不许其承揽监理任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一年内不许其承揽监理任务。
4.勘察、设计企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一年内不得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情节严重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的,两年内不得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三)实行执(从)业人员准入
1.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工长、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对造成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负施工管理和监理责任的,注销执业资格。对发生一般安全及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停止其执业资格一年。
对以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名义执业或存在挂靠行为的,施工现场发现人证不符、证企不符的,依法收回执业证书,停止其执业资格两年;人员脱岗3次的,停止其执业资格一年。
2.勘察设计执业注册和从业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安全及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3.违法违规企业管理人员。将其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记入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存留期三年;情况严重的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存留期五年。在存留期内不允许在其它企业任职和申办新企业。
对造成一般安全及质量事故的企业,停止其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岗位工作,对其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及质量事故的企业,其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清出建筑市场,不得再从事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对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和限制执业资格人员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四)凡我委涉及审批(包括初审、审核、备案、年检、许可)的处(室)单位,在实施行政行为前,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实行建筑市场联动监管制度
(一)实行在建工程联合抽查制度。对全市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抽查。在每年四月至十一月施工旺季,重要节假日,每周一次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联合抽查的对象主要是信用评价红牌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黄牌企业、有安全隐患的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有群众上访问题、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现场联合抽查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合同备案及履约、监理履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业人员资格、各方主体资质等。
(二)建立问题整改联动机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拒不接受处罚的企业,启动联动机制。市质监总站、安全站、建筑市场大队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建管处、设计处、村镇处、住宅处、城建处、招标办、造价站、企管站等处(室)和单位。各处(室)和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收回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项目审批手续、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停止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停止执业;进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记入信用档案。同时,由建管处牵头组织各相关处室,对该企业进行约谈并联合检查,对各种证件和审批手续重新审查,联合执法,发现问题按上限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专项检查不合格公示牌悬挂在建设工地主要位置。企业整改合格后,通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重新发证,并摘除检查不合格公示牌。
(三)实行建设项目评价制度。管理跟着项目走,围绕着项目开展管理工作。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管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对每个项目都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将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信用、执业人员情况,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情况,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情况,以及相关处(室)、单位对各方主体项目的监管情况(包括对其责令整改、处罚等)记入档案,并量化成分值。定期召开建筑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考核打分,对一定分值以下的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等处理,并视整改情况,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同时项目竣工备案后,项目评价分值作为主体的信用评价分值,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不及格的企业,不准其承揽新项目、新任务。
四、实行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联动制度
(一)建立安全及质量事故通报制度。凡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顿,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证书,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后,由市建设安全站、质量监督总站提出处理意见后,通过信息平台或工作联系单,将处理意见通报给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各相关处(室)和单位依据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控制。
(二)公开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在事故处理批复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曝光,营造舆论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一)建立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利用哈尔滨建设网,建立全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共享。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管处要将项目管理档案情况全部在网上公布,并与各处(室)和单位链接,以便掌握企业全部行为和项目依法运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监管。
(二)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工作联系单、信息网络传递等方式,建立各处(室)、单位工作联系制度,随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实行建筑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管理政策,评价建设项目,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共同加强监管和控制。
六、实行建筑市场监管责任制度
(一)实行建筑市场相对集中监管和执法。按照许可审批控制有力,监管全面到位的原则,实行相对集中监管和执法,除安全、质量监管外,将建筑市场其它方面监管工作原则上委托建筑市场监察大队负责,明确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流程,消灭监管盲区,改变因管理力量有限、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同时,监管机构要随时将监管情况反馈给许可审批处(室)和单位,作为联动控制的依据。
(二)加强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管。各监管单位要科学确定监管频率,定期现场巡查,现场监管人员要填写监管记录,并要留存监管影像资料,形成监管报告。各监管单位领导要定期抽查监管的文字、影像资料,对监管不到位、监管不认真、敷衍塞责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两次通报批评,发现三次调离岗位,并且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造成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弄虚作假等情况严重的,要启动问责制,追究责任。
(三)积极探索监管方式改革。针对建设工程多,监管人员少的实际情况,逐步改变现有的监管方式,积极采用现代化监控手段,利用地理信息技术、远程监控技术等,建立电子信息监管平台,对全市建设工地进行远程监控,发现问题,通知监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逐步实现对全市建设工地全覆盖、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