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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处理好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的关系。*4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对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转变行政职能,努力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快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开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陈化粮处理工作的监管,并积极推进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5年,各地要进一步深入贯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工作全局的指导思想,认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的要求,全面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努力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严格按照《条例》赋予的各项行政执法职能,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一、抓紧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4]17号)要求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条例》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抓住《条例》颁布和《办法》出台的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围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处室,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工作职能、机构、人员“三落实”。已经成立监督检查处室的,要尽快将工作机构向地(州、市)、县(市)两级延伸。地(州、市)、县(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专职的执法人员队伍,为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妥善解决好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对机构改革中已经撤并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快加以恢复,或明确执法部门及职能;暂属事业编制的少数地方粮食局,要争取尽快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在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前,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请地方政府给予执法授权或委托,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三是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解决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费问题,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二、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去年,我局与有关部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出台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法规体系开始初步形成。各地要根据这些办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抓紧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粮食库存管理、粮食收购管理、粮食质量检验、粮食流通统计等方面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从一开始即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的培训和队伍的作风建设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业务面广,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考验的行政执法队伍。各地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注重人才的培养,通过培训、学习、调研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在队伍中营造开拓进取、爱岗敬业、学习先进、弘扬正气的良好工作氛围,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当前要结合建立监督检查持证上岗制度,重点做好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5年上半年,我局将组织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和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业务骨干进行培训,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我局统一颁发粮食监督检查证。请于1月31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今年第一期培训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名单(5~10名)报我局监督检查司。参加全国培训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落实好本辖区内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稳步推进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专案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在粮食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好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今年内要重点做好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检查、粮食收购资格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以及政策性粮食供应检查等方面的工作,下半年我局将组织对中央储备粮质量的抽查,并与各省级粮食局共同对各地政策性粮食供应情况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要进一步加强对陈粮销售和陈化粮处理的监管,做好群众反映问题的查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要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务必要积极稳妥,谨慎从事。要注意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由于执行法规、政策存在偏差所造成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因法规、政策不健全或法规、政策本身存在某些缺陷引发的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为国家和各地制订、完善各项粮食法规、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执法监督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包括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两层含义,一方面要严格执法,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制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力争将各种问题解决在初期和基层,坚决杜绝盲目执法、野蛮执法的行为。
在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的基础上,我局将于今年年底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地也要做好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规律,更好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