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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677号)精神,为确保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问题,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全省不同地区和企业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减员增效,推行企业组织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二、实行政企分开,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政企分开,所需行政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确立适合于走向市场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当前,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好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在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并一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对一些范围大、乡镇数量较多、粮食商品量分布不均的县(市、区),可按照几个乡(镇)设立一个公司的要求设立若干个购销公司;对乡(镇)粮食商品量均较大,经营量也较为平均的县(市、区),可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粮食购销公司;对规模较小和不宜作为一级法人的小型购销企业,可以作为购销公司的报账单位;对一些地处偏僻、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的山区、边远地区等网点分散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兼并、租赁和拍卖;对省内销区不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食业务,同时在粮食流通中没有竞争力,不能很好发挥骨干作用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落实应交税款和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税款和信贷资金的流失。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经济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并实施品牌战略,创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发展成为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实现粮食购销企业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多个国有粮食企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实行企业职工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只要有利于增强购销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企业的组织运行形式可以多样化。
在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同时,要掌握和扶持一批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为农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设区市中心城市要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掌握必要的一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连锁零售企业,确保城镇粮食的供应及质量。
(七)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大胆借鉴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形式,积极探索改革之路。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小型企业,采取租赁、出售、拍卖、国有民营、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组、改造、租赁、拍卖和破产过程中,要妥善安置好职工,认真落实好应交税款和银行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和粮食流通行业正常的盈利水平,合理定岗定员,持证上岗。要大力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减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个粮食购销企业(粮管所)管理人员不超过7人,粮食收购和销售人员按50—100万公斤粮1人来配置,省级储备粮和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保管人员按100—*万公斤粮1人来配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企业接受人员。
(九)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可实行“先全员下岗,后竞争上岗”的办法,也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有效办法,但均须做到择优上岗,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对选聘的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劳动关系。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激励工资制度。积极推行库(站)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五、加强企业管理,健全经营管理机制
(十)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把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账、坏账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
(十一)切实做好企业库存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中央储备粮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部门下发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办法(试行)》(国粮调〔*1〕209号)的规定,适时轮换,确保中央借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对省级储备粮油和商品周转粮,目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下一步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推陈储新的新办法,建立有效的推陈储新机制。
六、积极稳妥地推行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大力支持职工安置工作
(十二)比照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32号)的有关规定,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
1.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各地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范围内确定具体年限)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职工所在企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协保”分流。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定协议、不符合内退条件的195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女性下岗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协保”协议,“协保”期限为签约的下岗职工现有年龄至法定退休日止。“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按照赣府发〔*1〕3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解除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的具体标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当地政府确定。同时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如企业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和职工欠企业的借款、欠物折款等,特别是要交清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对确因困难不能一次缴足拖欠全部养老和医疗等保险费用的企业,可先缴足当年费用,其余所欠费用可通过签订有期限的补缴协议,以后分期补缴。
4.除以上几种方式外,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违背国家政策、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分流。
(十三)千方百计筹措富余职工安置资金,切实落实职工社会保障。
1.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安置富余职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安置富余职工,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2.广辟资金来源渠道,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多方面筹措资金:一是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二是土地出让收入;三是从财政粮食专项基金中安排一部分;四是抵押贷款;五是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仍然不足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
3.在处理企业资产时,对资产变现净收入原则上要优先用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施经济补偿;用于清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基本生活费标准)、集资款、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要留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独统筹医疗费,以及职业病、因公致残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相关人员的抚恤费。
4.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将其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托管,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和期满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已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有关政策执行。凡是新参保的企业必须交清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已参保的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批后分期进行补缴。
(十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人员安置工作。对国有粮食企业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可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取维修基金,其余返还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业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等,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变现后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等。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要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其余转作国有资本金。商业银行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应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七、积极落实有关配套政策措施,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五)认真落实有关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高价位周转库存粮处理及补贴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46号)抓紧进行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在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积极落实有关粮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改制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198号)要求,把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企业在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土地、房产、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除证照工本费外,其它行政性收费一律予以免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交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困难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同时要简化手续。
(十七)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保护价及时发放收购贷款,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的资金需要;对非保护价粮食,实行非信用贷款方式,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开户和贷款;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前提下,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为缓解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纳库严重不足的困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
(十八)各级劳动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十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促进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和各种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使合法购销活动得到保护。
(二十)各地要按照粮食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八、加强领导,确保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目标
(二十一)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发〔*1〕28号和赣府发〔*1〕31号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财政、经贸、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土管、房改(房产)、供电、供水、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做好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制定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进程。已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或已出台改革方案正在进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地方,可继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省属粮食企业改革原则上按照当地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