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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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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现就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降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1、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民营企业设立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继续执行外,其他前置性行政许可一律不再作为设立登记及核准经营范围的依据。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准前置迕可而未获得的,实行企业筹备期制度,发给时限为6个月的筹备期营业执照。

2、大力支持民营经济从事各产业、各领域的经营活动。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含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含股份有限公司,下同),除国家专项法规政策对经营行业有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规定的以外,只要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只要首次缴纳注册资本金达到10%以上,其余部分允许在3年内分期到位,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明确承诺注册资本金认缴额、实缴额、分期到位的具体时限。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3、新设立的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的民营企业,只要出资人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已经到位(以验资证明为准、并在企业章程中注明),即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应在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栏目中注明“xx万元(首期已缴纳x万元)”。

4、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对民营企业申请设立集团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即可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对新设立的民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上述要求、但在其它方面尚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允许集团母公司在其名称中先使用“集团”字词,并在3年内达到本意见规定的企业集团条件,再予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5、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入股办企业。对在农村兴办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为解决注册资本金过高的困难,只要注册资本首期达到3万元即予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6、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即两个中央1号文件),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经营涉及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项目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管理费。

7、鼓励除国家公职人员和现役军人以外的各类人员参与全民创业,对以开发新岗位、促进再就业为目的而开办的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公司准入门槛,只要注册资本首期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二、进一步调整放宽民营经济登记管理政策

8、加快落实市政府关于“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通过互联网由各部门同步并联审批民营企业的相关行政许可。依托长春市工商局网站(网址:www.ccgs.gov.cn),进行网上登记初审、年检审查和业务咨询,鼓励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渠道办理登记和年检手续。

9、允许非财政拨款单位和自然人以技术、科研成果、管理能力和已注册的知名商号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兴办民营企业。对以上述各种生产要素入股的,只要各方签订协议并在章程中约定,拥有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或货币资金,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即予登记注册,其中生产要素股份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超过50%(含50%)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金)”栏目中注明“XX万元(其中无形资产占XX万元)”。

l0、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财产”)出资设立的民营企业,在因故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允许其以等量的货币或不需过户的其它实物置换财产,但须重新提交验资证明;也可以按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减资登记,但必须符合国家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要求。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提交验资证明。

11、允许民营企业以其自有的短期商品在取得商业保险后申请动产抵押物登记;如以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抵押担保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对民营企业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创造条件予以办理。

12、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兴办预备期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含有限责任公司)。对申办此类企业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盖有“预备期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预备期内免交注册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13、允许民营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在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点,直接使用“实业”、“发展”等字词;鼓励母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并打破常规,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主动协调,争取尽快核准。

14、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收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一律不得搭车收费、摊派征订报刊或指定中介机构服务。对各类民营企业简化年检手续,除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特殊行业的公司外,不再要求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允许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年检。

l5、民营企业租用大型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只要提交租赁协议即不需再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三、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投资高新技术和四大主导产业

l6、支持民营经济投资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光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四大主导产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体现具体的行业特点而以“实业”、“发展”等字词作为行业用语,此类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出资的,不受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具体操作按本意见第9条办理),并允许以商誉等评估作价后对外投资。

l7、鼓励创办高新技术型民营企业,允许其在名称中以“高新技术”、“高新技术开发”、“新技术”、“高科技”等作为行业特点予以名称登记。允许自然人作为全部发起人兴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l8、民营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对外出资的,经各方股东确认并在章程中明确,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由各方通过协议约定,其高新技术成果可免予评估,以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验数额为准。

l9、对进入各级开发区、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只要持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不再审查其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允许民营科技咨询、软件开发和科技中介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四、积极引导民营经济进入新型经营领域

20、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改革,对民营经济通过参股、购买、租赁、兼并、承包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改革的,可继续使用原有企业名称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优惠政策,原企业在改革前有效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或许可证,民营企业可免予变更继续使用到期满。

2l、鼓励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税务、财务、商标、法律咨询、信息服务、质量认证、人才服务、投资策划、技术服务、项目论证等民营中介企业。

22、允许自然人或民营企业出资设立非金融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此类公司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一次性足额缴清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予直接登记注册,取消其它审批环节。

23、民营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的,可由总部投资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主体出资,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经总部同意,连锁企业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有合同关系的门店均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加“连锁”字样。

五、切实鼓励民营经济跨地区跨行业发展

24、放宽民营资本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允许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5、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外地民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可实行“先办再补后规范”的特殊待遇。只要其注册资本金到位10%,提供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即可先核准发照、然后在3个月内补齐缺件,并取消外埠人员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须提交暂住证的限制。

26、外埠大型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将总部迁至我市的以及外埠企业兼并、购买我市民营企业的,可按变更登记办理,被兼并、购买的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专项审批资格,在有效期内允许新企业继续使用。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7、本着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将目前由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开发区)工商分局承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职能(不含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年底前全部下发给各工商所。各工商所必须严格依法并按承诺时限登记发照。

28、进一步简化民营经济登记手续,对申请个体经营的,除外地育龄妇女(不含港澳居民)须持计划生育证明外,均由经营者本人凭身份证直接到辖区工商所当场填表申请登记,只审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和场所使用证明,不再要求提交其他文件、证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再提交财产数额证明,以申请人申报的财产数额办理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不再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证明;申请设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要求提交入股协议和股东的职业证明。

29、在长春市政务中心工商登记注册大厅内,设立CEPA登记窗口,专门受理香港、澳门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港澳居民只要持有身份证件、身份核查文件、场所使用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并填写签署《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即可免予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直接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零售业(除烟草)、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中的理发、美容保健、洗浴、家电修理等其它日用品修理行业(不含特许经营),其收费和监管责任由辖区工商所承担。

30、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和需专项审批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民营企业的要求,不在营业执照上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2,国家质检总局)的大类或中类核定行业类别,并用括号注明“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字样。

31、缩短登记注册时限,取消各类登记前的现场勘察,公开承诺“一三五"日制,即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动产抵押登记由法定的l0一1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企业年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法定的10—3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企业开业设立登记由法定的30一4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一般性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办理,尽量做到当天办结。

32、转变传统的思维定式,对民营经济的违法行为实行区别对待,宽严适度,将其一般违法与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相区别、法人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初次违规与屡次惯犯相区别、

过失违章与故意犯法相区别。对前者要立足教育、规范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到企业检查的次数。

3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制售假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从事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和非法传销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为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34、全面启动民营企业信用工程,鼓励民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诚信度较高的拥有全市著名商标、荣获市级以上守信用重合同单位称号的民营企业,可享受工商年检免审待遇。

35、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各类企业信息,逐步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体系,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严重失信淘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