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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省工商局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实行“非禁即入”、“外入内准”政策,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的其他行业和领域。
(二)对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不设注册资本金。
(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受“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的依据。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准前置审批的,在筹备期间可发给时限为6个月的筹备期营业执照。
(五)注册公司制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时限为2年。
(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不再限定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七)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其子公司由5个降至3个。
(八)以净资产投资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产业,可不受“累计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九)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在“大类”范围内自主确定经营范围。
二、实行优惠政策
(十)实行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收三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十一)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收三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十二)对复员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收三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十三)对农村流动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兴办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对农民进城兴办个体工商户,免收一年管理费。
三、改革个体登记管理
(十四)申请个体登记,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
(十五)设立个体受理登记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市场经营信息。
(十六)登记注册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场办结。
(十七)对个体私企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为守信企业开辟执法服务绿色通道,免于年检和日常检查,公示其守信纪录,扩大知名度。。
(十八)公开办照条件、程序、时限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四、保护个体私营的合法权益
(十九)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财产占有、使用权,人身、人格、名誉权:
(二十)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名称、字号。
(二十一)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宣传普及商标知识,推动其商标注册,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等,依法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十二)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招投标,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
五、个体私企协会为发展个体私营提供服务
(二十三)广泛深入宣传普及党和国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欲从事个体私营的人员牵线搭桥。
(二十四)开辟为个体私营提供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市场信息的渠道。
(二十五)坚持举办个体私企劳动者和经营者技能培训。
(二十六)为从事个体私营的技术人员评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