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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开发区入园企业“三率”(开工率、竣工投产率、社会贡献率)是开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区政府对促进企业“三率”的要求,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特制订金西开发区“强化服务、促进三率”实施意见。
一、建立企业入园考察推荐责任制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把好企业入园关,管委会成立项目考察组和项目论证委员会。申请入园项目经项目考察组考察提出意见,由项目论证委员会论证复核提出是否同意入园意见报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凡由项目考察组和论证委员会推荐入园的企业,企业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社会贡献率等达到入园协议要求的,对考察组成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达不到要求的,酌情给予处罚。
二、强化服务,实行“三个一”制度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开发区管委会对部门服务企业实行“三个一”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开发区各职能局办根据各自职责,由经办人员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告知办理程序、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应注意的事项及时间要求等;
一条龙代办制度:由开发区各职能局办帮助企业代办工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等手续,并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协助企业做好消防审核意见、安全生产合格证、环保批复、卫生许可、竣工综合备案等工作;
一票联系单制度:各职能局办在工作运转过程中采用联系单制度,按管委会内部运转程序要求,主办职能部门在用其他方式联系的基础上,出具联系单,明确相关部门应提供材料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时限并及时反馈。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三个一”制度,造成工作推诿、影响工作进度和投资环境的,经查证属实,对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直至调离或辞退。
三、入园企业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社会贡献考核标准
(一)开工要求。供地审批后,受让地块具备开工条件的,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给企业出具书面开工通知,并抄告相关局办和乡镇,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主体工程开始建设的,且建筑占地面积达到规划面积50%以上或开工建筑面积占受让土地总面积1/3以上的,即为开工。
(二)竣工投产要求。企业在建设周期内(一般项目12个月以内)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并进入设备调试阶段,且项目竣工面积根据规划要求达到应竣工面积60%以上的,即为竣工。
企业按时(一般为三个月)完成设备调试并取得相关部门生产许可,进入正常生产的,即为投产。
(三)社会贡献要求。企业正式投产的第二年度内,企业投资强度、销售产值、实现税金等应达到企业可行性报告的要求。
四、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入园企业没有按告知时间和规定向开发区各职能局办提供资料、文件图纸等材料,由有关职能局办发出催交单,经催交仍无效的,视为放弃土地受让权,应收回受让土地,返还土地出让金本金,不计息,不计其他成本,收回的土地按招拍挂方式另行出让。
(二)企业没有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工建设的。由经发局发出限期开工书面通知,超过限期仍未开工建设的,应收回受让土地,返还土地出让金本金,不计息,不计其他成本。收回的土地按招拍挂方式另行出让。
(三)企业虽已开工但竣工投产达不到要求的。
1、企业没有按时竣工投产的,由经发局出具限期达标通知促其限期达标,超过限期仍未达标的,按协议要求收取违约金并辅之其他措施。
2、企业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等指标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由经发局出具限期达标书面通知,促其限期达标,超过限期仍未达标的,取消对企业各方面的优惠政策,补交已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差额部分并辅之其他措施。
3、企业虽有部分开工但尚有部分土地闲置的,凡土地闲置一年以内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20%收取土地闲置费,并由经发局出具书面通知促其限期续建,超过限期仍不续建的,收回受让土地中没有开工建设的用地,退还收回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本金,不计息,不计其他成本;凡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收回受让土地中没有开工建设的用地。收回的土地按招拍挂方式另行出让。
(三)企业社会贡献率达不到要求的,由企业签具产能承诺书限期达标,超过限期仍未达标的,取消对企业各方面的优惠政策,补交已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差额部分并辅之其他措施。
五、政策处理到位,确保无障碍施工
凡出现阻碍企业正常施工现象,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应予及时处置,确保正常施工。因处置不及时、不得力而造成长期或多次阻工现象的,对有关镇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酌情扣发考核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