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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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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统筹层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已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与形式

根据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与政策规定,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参保缴费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项目和计发办法、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使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集中收付,基金由市统一管理和使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相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财政专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建立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务,分级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按月与市财政局和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进入同级国库。县(市)地税局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县(市)国库每旬一次直接上划到市财政专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入市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进入各级财政专户,按季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当年预算,并结合实际上划到市财政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以及上级专项调标补助到位资金,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申报各地本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支出户和各县(市)财政专户。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少于县(市)当月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部分,由县(市)财政负责筹措资金垫付,年终统一结算。各县(市)支出户中留存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

(四)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后,实行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按各县(市)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按县(市)分帐核算,用于弥补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各县(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后,其短缺资金,由县(市)财政负责补齐。

市级统筹后,各县(市)超额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数而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部分,按县(市)结转60%,划入县(市)积累基金分户,用于弥补县(市)以后年度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三、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业务仍由市、县(市)分级经办。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双重领导。

(二)建立市、县(市)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养老保险业务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各项基础数据,规范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做好数据资料的传递工作。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整合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定期对全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软件维护。

(三)实施市级统筹后,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按现行审批权限办理。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批。各县(市)从事特殊工种或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先经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一)市级统筹要实行严格的年度资金预算制度。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编制的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要以确保养老金发放为原则,以市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指标为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和追加,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的,由县(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调标补助部分列入各地年度基金收入。县(市)在完成养老保险费征收目标任务后,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即预算收支缺口,经市级统筹基金综合平衡后,由市级统筹基金、县(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分户资金(或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一年一定,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劳动保障局与财政局每年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四)各县(市)因未完成养老保险征收目标任务而增加的资金收支缺口,由县(市)自行解决,可在本地历年基金结余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承担。

(五)各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县(市),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确定本级财政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额度。

五、养老保险工作指标考核

(一)市政府建立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召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行等部门定期参加协调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市级统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制度。

(二)市劳动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每年初根据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数,结合县(市)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征收、清欠和扩面等工作情况及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报市政府批准,对各县(市)联合下达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目标任务。

(三)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市级统筹日常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县(区)的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四)市级统筹列入各级政府工作责任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每年对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考评,通报表扬完成目标任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市),对未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引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较大变动时,经市级统筹联席会议审定,可对相应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同时按预算管理程序相应调整当年预算。

六、工作责任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政府仍作为本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第一责任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强化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稽核,促进基金稳步增长。同时要着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地要健全日常考核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实行目标管理。

(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有关要求,尽快完成对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网络硬件的投入,市与县(市)要尽快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业务上实行实时动态管理。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县(市)退休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退休的,应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办理提前退休或其他增加统筹基金支付的,一经查出,应追回多付款项,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确保全市参保、征缴、支付等方面的政策统一。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原则上不得出台地方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台相关规定的,出台前应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以前出台的政策与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认真清理并按省、市规定调整。纳入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项目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执行。市级统筹前,县(市)欠发的基本养老金和统筹项目内的其他待遇,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五)县(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对因工作不到位,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为促进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开展,市政府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收总额的1‰安排奖励经费,对经年终考核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奖励及补充办公经费。奖励经费的来源由市财政部门从本级预算中列支,直接拨付至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应在完善过去已有的有关奖励或经费补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具体奖励办法。

七、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全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政策未出台以前,暂按原办法纳入统筹范围。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向各县(市)公布市级统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三)本意见自**6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