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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邮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邮政通信安全运行,满足群众通邮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编制邮政事业发展规划。邮政事业属公益性服务行业,是社会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市邮政企业要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尽快编制全市邮政事业发展规划,并将邮政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市邮政企业要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尽快编制邮政建设专项规划,并将邮政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确保原有邮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同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经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核后,按照一定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在城市主干道、车站、居民小区、商业区等人口较为集中、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邮政局所、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各县(市)、区也要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编制县(市)、乡邮政网点规划并负责督促实施,不断完善邮政网点和服务设施布局,加快邮政通信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机场、大型港区、住宅区建设或旧城区成片改造中,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将邮政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的邮政服务用房出售给邮政企业,其价格不得高于房屋建筑成本的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规划,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产权手续。邮政企业自行配套建设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办理有关手续,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土地符合划拨政策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服务用房或邮政设施,拆迁人应按照邮政网点合理布局、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原则,与邮政企业协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同时提供临时邮政服务用房和邮政设施。
三、进一步完善信报箱设置工作。新建、在建住宅楼、办公楼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统一设置符合国家通信行业标准的信报箱,建设单位应将信报箱建设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总投资。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信报箱。对在建工程尚未设置信报箱的,建设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建设单位予以完善;对已交付使用但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
四、为邮政通信车辆提供通行方便。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运递邮件任务,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桥梁、高速公路入口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确保邮政通信畅通。公安部门要方便城区邮政车辆通行,允许带有邮政标识的邮政车辆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通过禁行路线和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执行运递邮件任务。持证邮政车辆执行邮件运递任务时发生一般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五、进一步保障农村邮政通信服务水平。农业主管部门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将村邮站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完善农村邮政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邮政企业落实本社区居委会居民、本村村民的邮件接收、转投义务人员,协助邮政企业解决本社区、本村的邮件接收问题,切实提高社区、农村的报刊、邮件妥投率,满足城乡居民用邮需求。
六、努力提升邮政服务水平。邮政企业必须通过改革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网络,认真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要按照《办法》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方便、规范高效的邮政通信服务;要充分发挥邮政“三流合一”的优势,积极融入城乡一体化配送体系;运用市场化的方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探索新的投递模式,不断提高邮政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