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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8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7〕120号,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具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和《意见》,确保规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也是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法规,其公布施行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转变观念,更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条例》作为理论学习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条例》的实施打好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各级政府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已成立了以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为组长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部门,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各部门也要明确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参照《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等要求,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重点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特别注意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决策类政府信息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开;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等信息。此外,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必须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建议。
(三)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应该依法及时提供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各种有效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市公开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要研究制定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等制度规定,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四)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之间的相互衔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制订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市保密局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各单位要据此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各县(市)、区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单位做好密级确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政府机关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依法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保密审查机制为由,拒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六)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和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客观、全面政府信息,及时消除各种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快速反应机制,政府新闻办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使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进展情况,增强政府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三、畅通信息公开渠道,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要按照“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分级受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方便公众及时了解查询公开的各级各类政府信息。
(七)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清理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省政府已制定工作方案和统一的目录规范文本,开发了配套软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我市的编制工作方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明确专门人员,成立编制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尽快开展这项工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并要确保公开内容的准确,并务必在**8年3月20日之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市直各部门在认真完成本单位目录编制任务的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部署和指导,确保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任务。
(八)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的电子政务建设。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是全市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要全面加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管理和意见箱反馈等功能模块,建立与各级各部门信息公开页面的链接,在**8年3月底前,建立起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系统。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均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门户网站,提供本行政区域政府公开信息的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着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更新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级政府和部门应在上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市人民政府公报》要丰富信息容量,提高编辑质量,调整赠阅结构,增强其政治性、权威性和指导性。
(九)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本市各级各类行政服务办事大厅都要设置政府信息公共咨询、查阅、申请点。市及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开辟专门的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的场所,设置《**市人民政府公报》、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等文本资料和相应的电子政务查阅设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机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等信息场所。
(十)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市监察局要加强对“1584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的组织协调,不断扩大热线的参与覆盖面,各参与热线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热线覆盖广、影响大、接受方便的特点,在为民解难的同时积极宣讲政策,答疑释惑,使热线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要继续加强“政(事)务公开114”信息库建设,《**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内容都要充实汇编入库。市监察、电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事)务公开114”工作的宣传力度,方便公众通过电话114随时查询各级各类政府信息。
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每年年底要做好本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书面总结,编制当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1日前报市政府。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每年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核信息公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十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按《条例》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民主监督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窗口及监督信箱,开展民主评议等渠道,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方便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部门和各行业要加强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监察、法制等部门,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并适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不及时公开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条例》予以查处。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结合实际,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内容,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十三)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切实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