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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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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镇现代农业发展,壮大镇域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三河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资金进行项目管理,资金随项目走,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本镇区域内从事种养业的单位和个人及注册生产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对现代农业生产基地所需的水电路等基础配套设施,优先重点安排镇农业水利发展项目资金,非项目区申报的一般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原则上不予安排。

对当前现代农业急需发展的领域,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种子种苗业

4.对在我镇范围内从事研、繁、推、销一体化的种业企业,建立制种基地面积**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当年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5.对当年新建、改建鱼苗繁育基地连片100亩以上且规格在3公分的苗种达**万尾以上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

(二)特色种植业

6.对新开发旱地露天蔬菜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实行分档奖补,其中100—**亩,每亩奖补**元;**—300亩,每亩奖补300元;300—400亩,每亩奖补400元;500亩以上,每亩奖补500元。

7.对新开发水生蔬菜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实行分档奖补,其中:100—500亩,每亩奖补100元;500—**0亩,每亩奖补**元;**0—5000亩,每亩奖补300元;5000亩以上,每亩奖补400元。

8.对当年伏缺期间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菜(7—9月份)生产基地集中连片达到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1000元。

9.对新建食用菌生产基地,集中连片生产规模达5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奖补2元。

10.对在规划区域内新建蔬菜设施栽培生产基地的。实行分档奖补,其中:新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每亩补助45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150亩,每亩补助3000元;150—300亩,每亩补助3500元;300—500亩,每亩补助4000元;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500元。

11.对新建葡萄生产基地,实行分档奖补,集中连片生产规模达10亩以上,每亩奖补500元;达50亩,每亩奖补600元,达100亩,每亩奖补800元。对新建达100亩以上的,奖励所在村1万元。

(三)特种水产业

12.对新建龙虾或其它特种水产连片养殖基地,池塘养殖**亩以上,稻田养殖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500亩以上一次性奖补5万元。

13.对当年新建黄鳝网箱养殖基地的实行分档奖补,其中:连片养殖1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300箱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亩以上,网箱养殖个数达600箱一次性奖补4万元。

(四)农业产业化

14.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自身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农业项目投资总额在**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项目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

15.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6.对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当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获市、县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每家奖励2万元和1万元。对新设立并规范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和0.5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7.对当年被确认为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的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每项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品,每项给予**0—5000元奖励。

18.对当年列入省级、市级和县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五)农业科技

19.加强农民培训工程。镇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用于农民现代实用技术培训。

20.引进农业技术人才。镇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引进农业实用技术人才,对引进的特色种、养、加业技术员,指导基地生产1—3年的,成绩突出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的奖励。

21.对当年度被评为省、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每个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22.对招商引资中重大农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附则

23.镇农办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凡申请兑现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镇农办申报,镇政府批准后,直接将资金拨付企业、单位和个人。

24.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镇财政奖补资金不予上级财政重复奖励,奖补金额就高不就低。

25.本政策自**8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