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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发展,切实保障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七厅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领导,把农村消防安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年度计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奖惩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户户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并加强管理和训练,加强火灾扑救工作。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二、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和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中同步编制消防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消防设施,明确消防水源、消防通道、防火分隔、建筑防火等建设要求,凡没有相关消防内容的村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督促乡(镇)政府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及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治理,认真实施消防规划,重点是划分消防安全区域,防止无防火间距无序连片建设、无消防通道和安全分区;把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切实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村庄整治到哪里,消防建设就跟到哪里”,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避免新的欠账。
三、切实加大对乡镇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各地要对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场所和乡镇企业等重点方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要整治“三合一”场所、“城中村”火灾隐患,督促业主、农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注重提高农村妇女、儿童、老人的消防安全保障。要按照新修订的《农村建筑防火规范》,结合村庄整治大力开展清、改工作,改善村庄最基本的消防条件,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积极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重点解决农村学校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不畅等突出问题。要有计划地实施农户电气线路改造,推广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致灾因素。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搬迁的工业及大中型公共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查,防止将事故风险转移农村乡镇。
四、切实抓好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市政府7年11月29日在天长市召开以“多方面资金投入、多层次消防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主题的消防工作现场会精神,大力开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依托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民兵应急分队、治安联防组织等力量,实行村民自治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建立健全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指导开展培训,组织进行演练,大力提高灭火救援技战术水平。建立村村联防、片区协同的农村灭火救援机制,一旦农村发生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及时联动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依托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以及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阵地和载体,积极推动构建农村消防宣传体系。要结合重大节日、普法教育、文化下乡和文化扶贫等活动,继续推进消防宣传教育下乡、入户、进课堂。通过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的消防宣传教育。要通过建立消防安全乡规民约,培养健康、安全的生活方式。要推动建立健全培训机制,重点从劳务输出、劳动用工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大力培养有消防管理能力的农村干部队伍和懂消防知识的新型农民,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协调、督促、检查等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真正把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监督工作,明确县级公安消防部门、乡镇公安派出所及农村警务室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要督促实施乡镇消防规划,加强乡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组织乡镇消防监督抽查,指导乡镇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抓好干警消防业务培训。乡镇公安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要对辖区单位、村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整治火灾隐患。
七、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投入,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动员金融、工商及民间资本、社会资金,支持农村消防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扶贫开发、人畜饮水、村庄整治、农电改造等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同步规划和建设整治农村消防设施。村民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直接受益者和主要参与者,必须广泛调动村民参与消防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群众投工投劳,自主参与农村消防工作,降低消防建设成本。
八、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依托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树立典型、积累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