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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全市残疾人就业率,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目前我市共有残疾人约25.48万名,其中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就业能力的约9.59万名,已实现就业的约6.88万名,就业率达71.74%。
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市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残疾人就业渠道不宽,稳定性差、收入较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许多残疾人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金,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履行义务,落实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规定,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
二、落实措施,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一)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我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交欠交数额外,还应当自欠交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会同残联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实行劳动年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67号)的规定,享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大力发展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同时,应保证每位残疾人职工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积极鼓励民营资本等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7〕92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部门应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清理和严肃查处假冒福利企业。
(三)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是残疾人就业的有效形式,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不断完善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的优惠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残疾人核发营业执照,对行动不便的可实行登门办照,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残疾人灵活就业的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可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落实残疾人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允许摆摊设点的特定路段和时段内,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占道费等有关费用。
残疾人从事个体饮食业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发证,并免收残疾人本人的体检费用和证照类工本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要切实维护好市场摊区的经营和治安秩序,保证残疾人经营户的正当经营权利。个体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在启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批准一次性扶持1000—5000元的资金(以设备为主),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再扶持。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对盗用残疾人名义弄虚作假的不法经营户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严肃性。
(四)发展盲人按摩业。盲人是残疾人中障碍最大、困难最多的群体,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是解决盲人就业的重要途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盲人按摩实行免费培训,为盲人就业创造条件。应积极协调宾馆、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对具备经营手续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税务部门核批后,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免收卫生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管理费用。对盲人按摩人员个体开业资金上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0—5000元的资金(以设备为主)予以扶持。
(五)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和有关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如保洁、绿化、停车场管理等)要尽可能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且工作满1年,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给予用人单位2400元公益岗位开发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积极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残疾人劳务输出是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的需要,在做好残疾人就近就业的同时,还要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跨省、市就业,进一步扩大对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的残疾人劳务输出。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外地用人单位的考察工作,对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等情况跟踪了解,维护外出务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服务,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条件
(一)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大力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编制培训计划,让处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能培训。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免收残疾人培训费,培训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以残疾人为主体并免收其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意,按照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残疾人数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只能按符合规定的每位残疾人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残疾人单独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中级以下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本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意,给予适当培训补贴,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技能鉴定机构应对残疾人免费进行技术鉴定。
(二)加强残疾人就业管理和服务。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掌握残疾人就业需求情况,完善服务功能、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及时主动地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服务范畴,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和再就业。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送岗位、送政策、送资金和送技能”等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提供“一对一”服务。社区服务组织要在社区服务业中设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每年应定期联合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专场活动,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就业招聘活动也要面向残疾人。各级残联要尽快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互联。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应免收其人事档案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劳务市场入场费。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将残疾人就业纳入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畴,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侵犯残疾人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对残疾人就业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与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以及残疾人就业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同等考录或者招聘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保证残疾人职工与其他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保证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保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其做好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障金等工作。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或其他原因与残疾人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优先安排好残疾人职工的工作和基本生活,依法办理手续,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联备案。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加强领导,合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研究和解决遇到的问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任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总体规划,将下岗残疾人职工纳入全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体系,将失业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谋划,科学安排。税务、工商、财政、卫生、建设、民政等部门要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残联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综合指导、检查督促作用,为党和政府当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参谋助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职能,主动为残疾人就业多做贡献,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使全社会关注残疾人事业,关爱残疾人生活,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