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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5〕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6〕118号),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又快又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职教资源,创新办学体制
1.搞好统筹规划。各地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时,要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其中,为职业院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市政府计划在新区建设中规划500亩以上土地建设“**市现代职教园区”,吸纳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集中进园区建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办学效益。
2.加强职教资源整合。进一步打破部门归属、学校类型等界限,推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联合重组。围绕优势学校、优势专业,采取划转、合并、迁建、置换等办法,做大、做强一批职业院校。每个县、市、区组建一所综合性的职教中心,全市重点建设若干所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竞争力较强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技工)学校。
3.创新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组建以重点职业学校为龙头、有相关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参加的职教集团,在师资、设备、教学、生产基地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行业组织利用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举办职业教育和进行专业培训,承担有关专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任务。企业可以投资举办职业学校,也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学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股份制参与公办职业学校改制,改制后三年内,政府对改制学校原有职教经费投入保持不变。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支持民办职业学校以股份制形式筹措办学经费或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民间资本、境外资本举办的职业学校,在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二、加快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
4.加快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努力办好**职业技术学院,在现有基础上扩大规模,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凤阳师范学校继续做好升专科创建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政府加强统筹,采取土地、资源置换的办法,整合现有资源,创建1—2所高级技工学校和1所技师学院。
5.建设一批重点(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市一职高、明光职高、天长职教中心、**卫校在国家级重点学校基础上努力进入一流学校建设的行列,来安职业高中建成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天长工商职高、全椒一职高、定远县职教中心、市二职高、凤阳职教中心、凤阳技工学校等建成省级示范职业(技工)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争创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其他职业(技工)学校努力建成具有专业优势的特色学校。
6.建设一批重点和特色专业。围绕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重点办好汽车应用与维修、电子应用、机械加工制造、家政服务等市场急需的人才紧缺型专业,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国家级重点学校要建设好2个以上省、部级重点专业;省级示范学校要建设好2个以上省级重点专业;其他职业学校也要建设好自己的特色专业。
7.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实训基地和设备的经费投入,理工类学校的实习实训设备资产达到生均3000元以上,切实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国家级重点学校要建好2个以上省、部级重点实训基地;省级示范学校要建好2个以上省级重点实训基地,每个专业都要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提倡学校自建与校企共建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的方法建设实训基地。
市政府统一筹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共用实训基地,并发挥企业孵化器的功能。
三、改革和完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
8.多渠道筹措职教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市财政将逐年增加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县级财政要安排相应专项职教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市、县财政在教育预算经费中按生均300元/年的标准安排职业学校实习实训专项经费,用于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实训中的材料和能源损耗补贴,支付实践教学中需要短期外聘的技师型、专家型授课指导教师的薪酬补贴。该专项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在校的学历教育学生数统筹编制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纳入预算并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积极争取国债项目、扶贫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等专项资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9.依法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的用地需求。建设新校区或原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如教学与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0.减免建设规费。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可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基本建设项目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并免征基本建设施工排污费;免征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等建设工程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职业院校经批准、主要用于教学与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职业院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以及校办企业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2.建立中等职业(技工)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设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年度资助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下拨资金相配套,确保贫困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能接受并完成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市政府每年从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划出10—15%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部分贫困学生。各县也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助学资金用于补助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学费等。各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10—15%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四、改革职业院校用人制度,加快建设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教师队伍
13.扩大职业学校用人自主权。深化公办职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14.按编制实行经费总额包干。人事、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职业学校现有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数和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对学校实行预算内教育经费总额包干制。包干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等内容,可一包三年,也可一年一包。实行经费包干后,除政策性调资给予增加外,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学校自主使用包干经费。
15.加快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市、县政府每年要根据职业学校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招考指标,及时补充专业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可以从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中招考、聘用,开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选聘到职业学校任教的“绿色通道”,解决实习指导教师匮乏的问题。
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鼓励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和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快“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到“十一五”末,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60%以上,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占50%以上,其他职业学校占30%以上。
五、加快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转变,积极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速度和质量
16.转变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职业(技工)学校办学要从数量规模型逐步转变到质量效益型,打破传统的关门办学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改革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实行课堂和车间相结合。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17.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切实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职业学校毕业生必须持“双证”毕业。同时鼓励毕业生获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计算机认证证书,实现“一专多能”、“多证书”就业。
六、继续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推进职业教育协调健康发展
18.进一步优化中等教育结构。继续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十一五”末要实现职普比例大体相当、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招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初中学校是引导学生合理分流的责任主体,要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升重点高中和升职业学校的比例放在一起考核,与评先评优、职评晋级、岗责奖挂钩。
19.高度重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业院校要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课程体系。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教育的首位,实施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创业就业教育,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设计,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注重提高毕业生就业对口率和稳定率,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职业学校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提供维权服务和二次就业服务。
七、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20.重视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县乡村培训网络。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的资源,举办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立以县农业体系为依托,以县职业学校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培训网络,把农村职业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加大对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行“绿色证书”培训制度。加强农村中学职业教育渗透和分流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责成普通中学承担起对初三和高三毕业生的培训和引导分流的义务,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学校在初三、高三年级上学期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引导性培训,下学期组织不参加中考、高考的学生进行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21.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开展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大面积提高现有农村劳动力基本素质,大范围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规模,进一步充实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机制。全面推行培训券制度,农民凭券培训,培训机构凭券领取财政补助资金。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和技能性培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适应能力。对务农农民,普遍开展农业科技技能培训,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提供高素质的人力资源。
八、强化职业教育领导,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2.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
23.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必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加强就业准入制度执法监督。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就业准入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4.加强职业教育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