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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建市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认真落实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持续推进生态市和生态县建设,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全市环境质量基本稳定,全民环境意识明显提高。但是,我市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城市生活污水尚未得到处理,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仍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交通、建筑噪声及烟尘污染成为群众的举报热点;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仍将继续快速增长,要在实现全市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的同时,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经济增长与环境约束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我们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各项经济和社会工作,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从转变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从实施东向发展战略、融入“长三角”、推动对外开放的高度,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二、明确新时期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的削减任务;淮河干流、池河、白塔河、濠河、清流河、来河、襄河、滁河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90%;重点污染源达标率不低于95%;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辐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到2020年,全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进一步强化污染防治,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以城市主要河流的污染整治和保障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我市流经城区的主要河流污染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形象,各县、市、区要积极行动起来,狠抓各主要河流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要严格监控企业和其它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对沿河水污染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产限排。“十五”计划项目尚未完成的,应千方百计落实资金,确保按要求建成投运。要抓紧完成并组织实施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积极争取国债,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要依照《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规划和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解决大部分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二)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集中供热、清洁气源供应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市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县级市市区及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4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
新(扩)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同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要加大各类烟尘烟气的污染治理力度,禁止城市周边和公路两侧重点禁烧区的秸秆焚烧,严格控制施工和运输灰尘的污染。发展环城林带和道路绿化,优化城市生态结构和功能。强化对城区汽车尾气、油烟、噪声等扰民问题的综合治理,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区)的创建工作。
(三)以控制土壤和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对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依法调整污染严重的耕地。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普及测土配方施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大力推进绿色和有机农业产品生产。实施农村小康环境保护计划,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建设工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加大改水、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畜禽养殖排放物和农作物秸秆,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以重污染行业和资源型城镇为重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力争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企业集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和城镇。到2010年努力实现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十五”末降低1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矿产资源总回采率和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5%。
(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全面落实《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实施《**生态市建设规划》。重点建设淮河、滁河流域生态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平原绿化和防沙治河工程、江淮分水岭地区生态治理工程、绿色长廊工程,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外来有害物种防控。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抓好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和闭坑后的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减少深层地下水开采量。
(六)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为重点,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到2010年市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要求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市级和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建立重点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完成市和80%的县、市环境监测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重点污染源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加强对辐射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逐步建立监测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撑体系,做好医疗和危险废物及剧毒化学品的收缴、销毁和安全处置工作。推进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10年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制定并完善各级各类环境应急预案。2010年市和县、市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统筹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确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低水耗、低能耗、低污染产业,做到增产减污。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水源涵养区、调蓄洪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要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地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要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保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基本建设资金要向环境保护倾斜。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70%要用于污染防治项目,其余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
(三)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在保证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医疗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市政府负责跨县域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处理,监督检查突出环境问题。县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解决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各类开发区要接受市、县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健全、加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五)依法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级政府,落实到排污单位。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及设备。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环保部门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量排污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和主要行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况,公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断面水质等环境信息;公布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对重大违法排污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考核并公布结果,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建立问责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三)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