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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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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4〕17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办〔*3〕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机制转换;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社会资本参与,激活国有存量资本;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全银行债权;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保障政策性经营;有利于确保粮食安全。

(二)总体要求: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严格实行政企分开,积极推进国有资本从竞争性经营领域有序退出,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促使改制后的粮食购销企业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企分开,理顺粮食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关系

1.各级粮食部门要全面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粮食流通的管理和宏观调控,管理好各级粮食储备,加强粮食行业指导和对国家粮食政策贯彻落实的检查,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政企分开后,粮食部门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2.为确保各县、市、区粮食局履行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粮食局的行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粮食局要与所属企业实行人、财、物彻底脱钩,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3.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国有独资的粮食购销公司,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受政府委托负责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对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承担政府宏观调控任务和政策性业务;负责粮食购销企业内退、协保、遗属和离退休人员的集中管理;负责筹集资金,消化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性挂帐。

4.粮食购销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县、市、区粮食局聘任。粮食购销公司定员一般不超过12人。

5.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政府委托制,实行单独核算。

(二)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1.国家、省级粮食储备库、军粮供应站继续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

2.撤销原有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粮食购销企业,以骨干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联合加工企业,按照经济流向进行兼并重组。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入股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全市独立核算的粮食购销企业个数减少50%以上,改变小而散的格局。

3.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效益不好的小型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使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4.退出的国有资本要设立专户,由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监管。退出的国有资本属于农发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变现收入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属于国家投资和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变现收入用于支付企业改制成本和归还被挤占挪用的农发行贷款。

5.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行为,防范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和挤占农发行贷款。

6.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三)创新制度,规范管理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的国有独资粮食购销公司作为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出资人,两者不是传统意义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新型的资产管理关系,粮食购销公司受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的责任,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创新制度,规范运作。

1.建立业绩评估制度。粮食购销公司对控股的粮食企业的业绩评估可通过3个环节进行:一是通过股东会议决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包括粮食购销量、资产保值增值、盈利水平等)。企业要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搞活经营,强化管理,确保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二是通过股东会定期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企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应当每个季度向股东会报告当期生产经营、内部管理以及监事的监督检查等情况。三是年度综合考核,主要是围绕年度经营目标对企业年度工作进行考核,也可结合年度审计同时进行。

2.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一是粮食购销公司要定期对投资企业进行保值增值、经济效益等审计。一般每年两次,上半年初审,下半年终审。每次审计都要有股东参加。二是实行监事外派制度。每个粮食股份制企业除内选监事外,由县级粮食购销公司委派一名监事。

3.建立人事调配制度。股份制企业的人事调整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4.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粮食购销公司和改制后的购销企业要按规定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及时报告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存在问题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情况。

三、配套政策

(一)对改制后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农发行应按政策规定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各级农发行要按规定调整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和结算服务,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食订单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粮食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198号)规定,对粮食放开后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按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对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应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给予减免。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取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对外来资本参与企业改制的,还可享受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对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转让手续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全额返还给企业。

(五)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帐,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有效管理,因地制宜的逐步消化和依法处置。

(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粮食企业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还。粮食购销企业的设立、重组、处置须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领导,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关系到能否发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能否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已另文下发)。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综合协调。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粮食企业改革的业务指导,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各部门都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中央政策与我市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快全市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力争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