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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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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改制申请。企业改制须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需附改制预案和企业财务决算。

(二)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与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资人利益。对初审合格的,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定主体和批准主体,下达改制申请批准文件。

(三)制定改制方案。按照改制申请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制订改制方案可分三种情况,一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二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参与。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落实债权债务。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通过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实债权债务。

(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改制方案制订后,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七)申报和审批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及附件齐全后,正式上报方案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改制方案审批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八)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改制方案批复后,由母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增资扩股、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办理产权、房屋、土地等权属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和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二、改制事项的审批

(一)改制申请的审批

所有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的子企业的改制申请均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1.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视情况不同,分别由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母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根据其所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母公司审批。

2.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大型企业,经市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市直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其改制方案视情况不同,分别由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3.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改制方案,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土地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四)企业改制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引起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五)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应在内部建立有关批准程序、权限、责任和相关资料归档保存等制度。

三、改制方案的制定

(一)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思路、改制方向及形式等。

(二)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3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形式、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职工安置。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来源和解决渠道、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4.资产处理。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5.债权债务处理。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

7.股权设置。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改制方案附件

1.企业发展规划。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

2.改制企业的审计与评估报告。

3.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4.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个人资信公证等)和基本情况。

5.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8.企业改制方案的论证意见。

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制定改制方案的其他要求

1.制订改制方案拟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条件;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集或向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征集。

2.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且该企业已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对改制出具法律意见。

3.建立企业改制方案论证制度。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须对改制方案组织论证,并按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改制方案。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进行内部论证。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改制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对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由直接持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在招标范围内聘请。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已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甚至亏损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四)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市国资委核准。

(五)没有进入改制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标准要以资产评估为基础,考虑市场等因素。

五、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

(一)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由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性技术等其他因素。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三)通过招投标产生两个以上投资者或战略合作伙伴时,由市国资委评标委员会综合产业关联度、企业实力、技术水平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按法定程序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五)增资扩股或转让国有股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六、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

(一)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制订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测算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处理意见,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方案至少要提前7天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方案必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后的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职工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企业平均工资、调整劳动关系费用的测算金额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妥善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

(四)改制后企业应在新公司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留用职工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七、股权设置

(一)大型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可以探索试行。涉及管理层收购的,要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购买股权;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抵押;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

(二)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子企业改制后(母公司仍持有其股权的),持有该子企业股权的母公司负责人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并不得参与母公司与该子公司的资产出售与收购、增加或减少投资、往来业务定价等关联交易行为及决策。

(三)稳妥探索高管人员持股形式。一是期股。可按高管人员现金出资比例配给一定比例的期股,期股只有分红权,3至5年后,用分红所得或现金将期股买成实股后才能获得所有权,在限定年限内未填实的,由公司收回未填实期股和已填实期股取得的分红。二是管理岗位股、技术股。对少数关键高管人员或技术骨干,可给一定的管理岗位股、技术股,此股个人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管理岗位股在本人离开岗位时收回,技术股在本人离开企业时收回。期股填实前以及管理岗位股和技术股的分红在国有股收益中支付。除此之外,还可以探索其他持股方式。

(四)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可采取多种形式。改制企业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出资购买或以经济补偿、奖金、债券及欠发工资转股等认购股份。员工可采取一股带多股、个人委托、工会法人持股或信托等形式进行持股,不提倡职工持股会方式。

(五)对于关系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需要保持一定影响力、控制力的重点企业以及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实力的优势企业,应多采取增资扩股、少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改制重组,以引入增量做大总量,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

八、监督检查

市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在改制中转移、侵吞、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企业改制中违规执业的中介机构,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咨询、审计、评估等业务,并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监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