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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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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队伍初步形成,有关政策措施逐步落实,环境逐步优化,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尤其是基层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体系和机制还不够健全;损害、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缺乏等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扎实的措施,切实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水平。

二、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按照《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有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正常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一批稳定的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志愿者队伍,为未成年人维权搞好服务工作。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结合实际,研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强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

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作用,加快建设滁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同时,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争取通过3至5年的努力,做到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综合性的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对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名不符实的要限期整改。要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活动场所的积极作用,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四、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宣传

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对中小学生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开展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并逐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面向未成年人的有效的灵活的宣传教育方式,使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更加生活化,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五、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要继续开展娱乐场所、少儿食品和用品市场以及儿童游乐设施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网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扫黄打非”力度,严厉查处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继续开展打击拐卖儿童的专项斗争,坚决遏制拐卖儿童的犯罪势头。继续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青春红丝带”活动,增强社区青少年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青少年预防艾滋病的意识。

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要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履行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改善办学条件。从2005年起,对各县、市、区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农村初中为重点,开展争创“无流生学校”教育示范乡镇活动,开展城市学校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活动,继续实行贫困家庭学生费用减免制度,进一步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改进流动儿童学籍管理制度,完善借读标准、手续、审批权限等,并跟踪督查落实,切实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

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作的健康开展。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9.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20.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22.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

23.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办理)

24.完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做好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工作。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25.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环境。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纲要》的理解。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26.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机关和本系统内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年度培训不少于40学时。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或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7.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加强考评和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28.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年度考评工作。

29.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