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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语言文字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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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语言文字评估意见

为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实现*市城区*6年“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现就开展*市城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对于增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树立城市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开展评估工作,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市教育局、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根据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我市评估工作的范围为*市城区,评估的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重要公共服务行业,其中公共服务行业以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为重点。

评估内容包括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综合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普及普通话,以及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情况,具体按《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教育局、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评分表》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评估办法如下:

(一)听取受评单位关于开展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汇报;

(二)查阅部分文件、资料;

(三)与受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四)按照评估内容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五)评估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四、实施步骤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5年7月—8月)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深入宣传发动,全面掌握评估内容,制订评估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自觉配合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5年9月—10月)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评分表》,逐条予以检查,制订整改措施,进行认真整改。各单位完成自查整改后,于*5年10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5年11月—12月)

市教育局、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束后形成检查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向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申请对*市城区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五、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我市的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琅琊、南谯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落实评估工作的各项任务,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