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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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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农村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我市自1994年实施农村统计改革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农村统计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了大量的经济社会信息,对研究农业和农村问题、制定农业和农村政策、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乡镇撤并和机构改革,我市农村统计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最近,市农调队组织人员深入23个乡镇、23个村、100多个农户调查发现:一些乡镇对农村统计工作认识不到位,统计调查经费不落实,乡镇统计机构名存实亡,乡镇统计队伍不稳定等,直接影响到源头统计数据的及时、全面、准确上报。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对农村统计工作的领导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村统计工作是检查和检验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把尺子,是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村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对当前一些乡镇农村统计工作有所弱化的倾向,特别是极少数乡镇出现瞒报、漏报、随意编报统计数据等统计失真现象,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尤其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狠抓农村统计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的落实,切实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推进农村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全市农村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夯实基础工作,确保农村统计工作长期、稳定开展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农村统计基础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乡镇统计网络。针对目前一些乡镇统计力量薄弱的现状,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乡镇统计机构设置问题。凡未设立独立统计机构的,必须明确由乡镇党政办公室承担乡镇统计职能。各乡镇还要将统计网络向村、组延伸,建立和健全乡镇、村和调查户的三级农村统计调查网络。二要稳定农村统计队伍。乡镇统计人员、村级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是顺利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的保证。各乡镇必须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责任心、事业心的专(兼)职人员从事农村统计工作,兼职人员要以统计工作为主,有调查户的村组要配备好辅助调查员。乡镇统计人员的调整必须征得县级统计部门的同意,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三要抓好统计业务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统计业务工作,规范操作。各调查户的家庭收支账必须由农户自己记录,辅助调查员、统计员负责审核、整理、把关,以确保农村统计源头数字真实、可靠、准确、及时。四要规范乡镇统计档案管理,加快计算机联网。各乡镇要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的档案管理,保证乡镇经济社会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加快县、乡两级的计算机联网,提高乡镇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三、落实必要的调查经费,保证农村统计调查顺利开展

必要的调查经费是保障农村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关于各级农村统计改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统办字〔1996〕62号)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各级农村统计改革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统办字〔1998〕104号)规定,按照“成果共享,分级负担”的原则,把农村统计调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和统计事业费并合划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乡镇农村统计调查经费的上划管理,将县级辖区内的乡镇农村调查经费直接划拨到县级统计部门管理,其中对村级辅调员和调查户的补贴可由县级统计部门直接兑付。对村级辅调员、调查户的补贴标准,每年辅调员应不低于600元、调查户应不低于120元,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

四、坚持依法统计,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是保证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前提。各乡镇要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据实统计,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今后反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主要统计数据都要经过县级统计部门核实,并一律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严防数出多门。对各地农业和农村的有关考核所使用的主要经济社会数据,也一律以统计部门的农村统计调查结果为准。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