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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农民农资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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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农民农资综合意见

为调动我市种粮农民生产积极性,降低种粮生产成本,增加种粮收入,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我省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工作的通知》(粤财工〔**〕116号)和江门市财政局、农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资金发放进度的紧急通知》(江财工〔**〕62号)、《关于下达**年第三批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江财工〔**〕7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直补粮农,公开透明。

(二)统一标准,一次兑现。补贴粮农资金有两种:一是国家财政支付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二是地方财政支付的种粮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根据上一年核定的面积,按照当年的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种粮直补资金根据当年核定的面积和补贴标准进行发放。

(三)广东省种粮直接补贴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别统计,分开兑付,分账核算。

二、补贴的对象

**市范围内直接从事水稻种植的所有农民。

三、补贴的标准

(一)农资综合补贴。按2007年核定的水稻播种面积,给予农户每亩49.5元的补贴。

(二)种粮直接补贴。从**年起,种粮直补的补贴范围从年播种面积15亩以上的种粮农民,调整扩大到全体种粮农民。补助标准从每年25元/亩调整为每年8元/亩。

四、申报办法

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申报。各镇(街道、农场,下同)早造要在谷雨(4月20日)至芒种(5月20日)期间,完成对农户种粮面积的公示、核实、统计、上报工作。晚造要在立秋(8月7日)至芒种(9月7日)期间,完成对农户种粮面积的公示、核实、统计、上报工作。9月底完成当年有关种粮补贴数据、资料的核定、录入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行)设立种粮补贴资金专户,各镇财政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种粮补贴资金专户。对种粮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资金兑付

各镇必须将国家拨付的种粮补贴资金,按核定的种粮农民补贴情况,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的种粮补贴资金专户中,分解存入每户种粮农民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种粮农民凭领取补贴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镇财政所签领存折。

种粮补贴资金不得由村集体集中代领或转付。种粮补贴的兑付实行“缴归缴、补归补”的办法,不得直接抵扣农田用水费、各类承包款和“一事一议”筹资款。

七、有关要求

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种粮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民的补贴情况在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有虚报不实行为,经核实,三年内将取消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