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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防止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82号)关于“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餐饮消费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消费环节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一)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消费的监督与管理,要根据需要派出专业人员对从事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的单位给予技术指导,并严格检查、监测与监督。要加强对餐饮用具消毒企业和餐饮用具的检查、抽查和检验工作,对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的经营业主,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卫生许可证。严格把好证照核发关,新建、扩建、改建的餐饮业单位,必须完善工艺流程和餐饮用具消毒设施,对达不到标准和消毒规范要求的,不得核发卫生许可证。
(二)市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供应食品给食品消费环节的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
(三)市环保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影响环境保护的一次性餐饮用具的监管,并逐步予以淘汰。
(四)市工商、卫生部门要开展联合行动,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消费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密切配合,共同监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农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我市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督促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餐饮业等食品消费经营的集体和个人(包括单位和学校集体食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证供应食品安全。
(一)为防止食品加工环节被污染,食品消费环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二)食品消费经营企业和个人在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用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建立台账、索票索证制度,确保问题食品溯源和退市制度的落实。
(三)凡具备消毒条件的餐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餐饮用具的“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工作,未经消毒的餐饮用具不得使用。凡没有清洁、消毒、保洁设施的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业主必须进行整改,完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如确实无法整改、无条件配备消毒设施的,必须委托具备消毒条件的企业进行消毒,确保使用的餐饮用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