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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岛、广海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和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捐赠人、侨捐项目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和江门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要求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在今年10月份前做好侨捐项目的普查确认工作,并在市外事侨务局的指导下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底子清,即核清本镇(场)、本单位内的侨捐项目情况;档案齐,即健全侨捐项目的文字档案,并将有关档案复印送市外事侨务局存档;责任明,即明确侨务部门、各镇(场)、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责;制度完备,即由市外事侨务局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制定和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侨捐项目的制度,建立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监管到位,即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市成立由市委常委谭国渠任组长,副市长黄淑质,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余荣机,市外事侨务局局长李健才任副组长的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府办、外事侨务局、市侨联会、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文明办负责人及各镇主管侨务工作的领导组成。并设立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健才同志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侨联会副主席关新强、黄启华担任。各镇(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制定方案
市外事侨务局根据粤府办〔2005〕38号文和江府办〔2005〕10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镇(场)也要相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计划、有序地开展。
(三)宣传发动
市计划在6月份召开全市工作会议,对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站等媒体和侨务社区等宣传阵地,采取学习辅导、访谈、法律咨询、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家乡建设的贡献,侨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涉侨捐赠管理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侨捐项目的法律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监管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普查登记
各镇(场)和各有关单位要将我市改革开放以来的侨捐项目进行普查登记。此项工作要在今年10月份前完成。
普查登记工作步骤如下:
1.填表上报。由市外事侨务局向各镇(场)及各受赠单位下发有关填报表格和资料,明确此次普查的目的和要求,对全市侨捐项目开展核查登记。各镇(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受赠单位按要求填报《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登记表》,并经核实后,汇总报市外事侨务局。
2.查漏补缺。由于此项工作范围大、牵涉面广、时间长、情况复杂,各有关单位在填报时,要向一些知情人和捐赠人核对,以防止错漏,做到准确无误。
3.建立档案。由市外事侨务局按省侨办制订的统一标准将侨捐项目资料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原始文字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五)确认
在全面摸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的基础上,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府办[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在今年12月份前对符合确认原则和范围的,由受赠单位填报呈批表和有效证明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批确认。
1.原则
⑴对具体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先实物后基金的顺序进行确认,重点做好1978年以来侨捐项目的确认工作。
⑵可对独立的单个捐赠项目(单个建筑物或单个设备)进行确认,也可对整个项目(如某所学校、医院)进行确认。
⑶对捐赠的金额,既可以确认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家族)、侨团在单个项目中捐赠金额,也可以确认其在本辖区内的捐赠总额。
⑷通过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升值后用于兴建公益项目的,在计算捐赠金额时,以升值后投入公益项目建设的实际金额计算。
⑸同一捐赠项目有较多捐赠人参与的,以主要捐赠人名义填写“项目呈批表”和“确认证书”,其余捐赠人可附表说明。
⑹对捐建带有封建迷信、宗亲性或非法宗教的建筑物,不予以确认。
⑺对捐建的临时建筑物或设施不予确认。对一次性或短期使用的捐赠款物,如捐赠赞助某次排球赛、龙舟赛、校服、戏服、乐器等,不予确认。
2.范围
⑴捐赠金额确认起点:10万元人民币(含捐赠物折款)。
⑵捐赠项目的确认标准:
①捐赠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无偿划拨或受赠单位原有用地的地价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项目;
②捐赠金额虽达不到总投资的25%,但已用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3.程序
⑴捐赠项目的确认。由受赠单位填写《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批表》,持有效证明,如捐赠书、向捐赠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捐赠批文等(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须附捐赠项目及接受捐赠情况的书面报告),向项目所在地镇级侨务机构呈报,镇级侨务机构审核后向市外事侨务局呈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
⑵捐赠金额的确认。根据普查登记的结果和档案资料,由镇级侨务机构或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实行登记造册,形成历史资料。由镇政府向市外事侨务局呈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六)签定责任书
凡确认为侨捐项目的,由市外事侨务局在今年12月前按要求统一编号,录入电子档案资料库,并设立标牌。受赠单位要与所在地镇政府或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签定监管责任书(标牌、责任书由省侨办统一制作)。
(七)验收、表彰
市政府将组织市侨捐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按照省侨办制定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细则进行验收,对开展侨捐项目监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监管不力的单位与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受赠单位问责制度
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应与市外事侨务局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受赠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一方,市外事侨务局为另一方。在规划建设时,应就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市外事侨务局汇报,征求意见;项目建成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市外事侨务局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各受赠单位加强联系,主动向捐赠者汇报,沟通情况。
(四)审核备案制度
受赠单位应将侨捐款物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外事侨务局备案。侨捐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市外事侨务局申报确认。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报废的项目,应经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责任单位应向捐赠人解释清楚并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和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
(五)信息化管理制度
市政府将根据省侨办的要求,组织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各镇(场)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在管理信息系统未建立前,要即时将资料的书面形式报送到市外事侨务局备案,由市外事侨务局按要求汇总上报)。
(六)年度检查制度
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外事侨务局的检查,在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捐赠人和市外事侨务局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市外事侨务局在每年年终时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市外事侨务局协同其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整改,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查处。
(七)公示制度
各镇(场)要将侨捐项目的有关管理、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