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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42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企[**]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补贴向种粮大户倾斜;
──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粮食安全;
──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补贴对象
**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
四、补贴标准
种植水稻的播种面积每亩每年补贴20元。
五、申报办法
种粮直补资金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申报。各镇(场)于每年4月5日和8月5日前分早晚两造向农户发放《**省种粮补贴申报表》,收集并核实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后,上报市农业局。
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行)设立种粮直补资金专户,各镇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种粮直补资金专户。对种粮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中旬将上级财政安排下拨的补贴资金和本级应安排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拨入所属各镇(场)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的种粮直补资金专户。
七、资金的兑付
下一年度3月底前,各镇(场)财政所必须将省、**市和我市拨付的种粮直补资金,按核定的种粮农民补贴情况,从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的种粮直补资金专户中,分解存入每户种粮农民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种粮农民凭领取补贴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镇财政所签名领取存折。
种粮补贴不得由村集体集中代领或转付。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实行“缴归缴、补归补”的办法,不得直接抵扣农业税及“一事一议”筹资款。
八、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种粮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民的补贴情况在各自然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市设立种粮直补举报电话:**市财政局551****,**市农业局558****。
十、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