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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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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意见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速健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增加财税收入、扩大就业渠道、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对建设富裕、文明、法治的现代化新侨乡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精神和我市实际,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动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准入领域

1、在投资准入制度上,对个体私营企业一视同仁。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私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其它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全面开放。要抓紧清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坚决废止不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规和政策。对个体私营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类、非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取消市审批限制,实行登记备案制。

2、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

3、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标等方式,投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公路、桥梁、港口、站场、绿化、园林、煤气、水利、生态修复、信息网络、文化设施、排污管道、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4、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兴建物流服务基地、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加工储运中心等,经营发展物流业。

5、依据我市旅游业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或股份合作形式投资经营旅游业,加速旅游业发展,促进“旅游旺市”战略的实施。

6、按照“投资者享受经济效益,国家享受社会效益”的原则,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环保产业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7、大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或股份合作形式,投入教育、体育、文化、卫生、会展设施、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各项社会事业,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放宽经营限制

8、取消个体工商户、非公司制私营企业投资者申请登记须提交户籍所在地证明和就业情况证明的限制,对本地和外来投资者在市场准入、政策待遇等方面一视同仁。

9、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实行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制度。

10、放宽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11、适度放宽注册资金的限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利用“三废”环保等产业的,适度放宽注册资金限制;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可作投资股本,其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宽限至35%。有条件的单位可为投资者提供注册资金借款服务。

12、条件尚未具备的科技人员和分流、失业人员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待期满符合条件再正式发照。

13、支持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个体私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脱钩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后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原企业已申办的专项手续及许可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后继续有效;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的,有关部门须积极协助其重新申报。原企业承担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三、鼓励人才引进

14、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入才:

鼓励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个体私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请市人事部门推荐人才,或自行招聘人才。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均可随报随批,公安部门随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迁,并免收粮食风险基金。

进入我市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前可以先办理入户手续。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其保管档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一起居住的父母可随调、随迁,并免收粮食风险基金。

实行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外地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或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律由市人事部门颁发《特聘工作证》。特聘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出入境、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车辆上牌等待遇。是中共党员的,当地基层党组织予以接转组织关系。

对我市相对短缺、属企业急需、有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可适当放宽调入。

15、入户市区的科技人员到镇区从业时,可保留市区户口。如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可予以办理,并允许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四、引导做大做强

16、引导联合和集聚,实施优势产业带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引导,重点扶持促进一批优势行业做大做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从家族式经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从分散粗放的低水平重复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劳动密集型相结合转变;从不规范经营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

17、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公有企业改革。可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也可与国有、集体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型经济。引导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的低成本、高效益扩张,形成龙头企业,逐步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度的大型股份企业集团,并支持帮助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发展成为上市公司。

18、引导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努力开发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加快产品更新换代。

19、增强品牌意识。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抓质量创名牌活动,指导企业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由经贸局牵头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大产品质量认证力度,打造**新品牌,多创国家和省的名牌产品以及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

五、支持外向发展

20、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和扩大对外贸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和落实国家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政策,对开拓国际市场的个体私营企业在信贷、退税、外汇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协调海关、工商、税务、商检、外汇管理、技术和质量监督、电子口岸等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尽快解决外贸经营权问题和正常开展经营问题。

21、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凡具备条件的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其自产货物的出口平等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所必需的融资、信用保险、用汇等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出国、出境审批管理办法。

22、创造条件积极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招商引资。各级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要吸收个体私营企业参加,促进个体私营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品牌合作、科技合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到境外、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23、简化出入境管理手续,方便个体私营企业出境从事商务活动。对申办三个月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取消纳税限制,实行按需审批。对个体私营企业纳税大户,实行资格认定报备制度,根据当年纳税额办理一年或三年多次签证,方便个体私营企业拓展外经贸业务。非本市户籍员工,经企业法人代表担保,可办理往返港澳通行证,并为非本市户籍员工申办护照出国提供方便。

六、实施优惠政策

24、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凡申报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并获认定的,市政府按省扶持经费额度的20%给予相应支持,用于技术开发研究。

25、经省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列收列支返还。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6、设立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该基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用于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27、对个体私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除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各项倾斜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款的,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给予评估值八折的优惠;在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方面确有困难的,可协助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亦可以企业税后利润分期逐年支付兼并补偿费用;当年吸纳公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妥善安置原公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人员6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28、凡产品获得省或国家级名牌商标或产品称号的,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

29、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切实落实国家鼓励出口和向高科技领域发展,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30、凡设定或调整个体私营企业的产(商)品价格或收费项目标准,均须先听取个体私营企业的意见;物价部门举行的价格听证会,均须邀请个体私营企业代表参加。

七、拓宽融资渠道

31、凡个体私营企业所出具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经查属实并无权属争议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提高确权办证效率,妥善解决房产、土地抵押贷款的产权办证问题。

32、尽快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采取由民间独资或民间资本控股、少量政府资金入股等形式组建民营担保公司,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33、建立个体私营企业诚信担保体系。学习和推广“信用村”试点的经验,创建农村信用社、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方便个体私营企业信用贷款。

3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给予优质企业一定的授信贷款额度,尽量满足个体私营企业的小额贷款需求,延长贷款期限,提供分期还款等多种还贷方式。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争取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35、有关部门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参照公有改制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低抵押物评估、登记收费,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贷款抵押难问题。

八、提供高效服务

36、成立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在市经贸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由该局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统一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协调审批、年审、验收和大型私营企业集团组建等行政服务工作,统一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37、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完成”的操作方法,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实行优质服务。

38、改革企业年检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纳税、银行信用等状况,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免予年检。

39、强化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监察职能。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及勤政廉政情况的跟踪监察,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清理和制止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对侵犯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及《行政监察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所有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社会募捐和赞助的项目,都要经过市政府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工商联、个体劳协和市私企协会研究核准。坚决杜绝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拉赞助和乱摊派的行为。

40、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参政议政服务,及时反映个体私营企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政治教育和政策、信息、培训、市场等方面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参与涉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调研活动,及时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企业。

41、鼓励各行业组建、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协作、自律作用。

42、完善信息服务。由市经济贸易局牵头,组织信息产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信息机构,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高效率、全天候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最新经贸信息、本市的投资项目及政策规定、市场供求等信息服务。

43、完善市场服务。鼓励企业设立驻港驻外接单、营销、信息采集等各类机构;着力培育市场服务体系,推广互联网业务和电子商务,促进劳动力、资本、产权、房地产市场发育,努力形成一个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主体的统一开放、监管严谨、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44、完善司法服务。法院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加大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检察机关要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加强犯罪防范的指导,积极查处企业内部侵权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依法处理个体私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严肃处理侵犯个体私营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司法部门要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九、提高社会地位

45、全市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和全体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全社会树立个体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建设者的观念,合力为个体私营经济营造一种政治上认同、社会上尊重、政策上支持、法律上保护的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

46、在每年的传统节日,市镇党委、政府均召开多种形式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座谈会;每逢市、镇、村组织各类大型活动,均邀请当地个体私营企业代表参加,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形成有效的联系、沟通渠道。

47、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加入中国共产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帮助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教育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48、把个体私营企业和企业主列入各类先进的评选范围,定期举办各类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发展快、纳税多、贡献大,重合同、守信用的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凡在我市投资超过3000万元和捐资30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市人民政府均给予振兴**特别贡献奖。特别优秀者可当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十、附则

49、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凡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50、本意见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并由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