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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台府[2000]24号和[2001]17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使用商品混凝土,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商品混凝土范围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府[2001]17号)执行,即:
㈠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㈡造价25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构筑物、道路、桥梁、水利、水电等建设工程;
㈢各镇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实施时间:
从2002年3月1日起,所有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包括在建工程)全面实施使用商品混凝土。
三、具体措施:
1、在近段时期,提倡工地使用趸送混凝土,也允许工地使用非趸送混凝土,并可以在预定时间(由混凝土公司定)内用斗车接送非趸送混凝土。若商品混凝土下料过程超出预定时间,混凝土公司可另行计收台班费。
2、供需双方签订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可在混凝土公司签订,也可在市建设局与混凝土公司驻局代表签订。
3、试业期间,市建设局可指导混凝土公司给予使用单位优惠价格(**地区平均价以下)。
4、今年2月28日前,在建工程完成上部主体结构60%以上的(七层以上住宅工程已完成5层框架以上的)工程,可向市散装办书面申请《免用商品混凝土施工许可证》。
5、所有符合使用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新开工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先签订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并缴付订金才准办理施工许可证。
6、若因施工现场场地、交通条件等特殊原因,需申请免用商品混凝土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由市散装办初审、市建设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7、对符合使用商品混凝土条件而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各有关单位不予办理各种验收。
8、市成立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领导小组,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市散装办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推广、宣传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巡查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协调解决使用商品混凝土中所遇到的困难或问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