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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为规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对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规定》的实施,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工作,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市政府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具体指导全市宣传贯彻工作。各镇、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保证宣传贯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明确时间,科学安排,逐步推进
宣传贯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从1月21日开始至2月28日结束,主要是进行组织发动,广泛宣传;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从3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主要是通过调查摸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三阶段为分类指导阶段,从5月1日开始至5月21日结束,主要是制定措施,加强分类指导,狠抓落实;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从5月22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主要是由市组织检查组对各镇各有关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和推广经验。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人心
各镇和各单位要召开宣传贯彻会议,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规定》,并将《规定》印成小册子,向社会发放。将今年5月份定为"《规定》宣传活动月",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墙报、宣传栏、横额、标语和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规定》,使《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调查摸底,分门别类,确定重点
各镇、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界定标准,调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2002年3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备案单位的情况进行逐个核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应当纳入重点单位而未报备案的,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应书面通知其在2002年4月20日前办理备案。各镇政府应当将核定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报市政府和市消防大队备案。
五、对照检查,逐个落实,自我完善
重新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管理到位;要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六、加强指导,适时检查,推广经验
各级政府、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抓好宣传贯彻工作。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采取措施,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推广。建议市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逐一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和各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