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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冀政〔**〕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完成“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目标,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年:**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5万吨二期续建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达到日处理污水13万吨的能力。市区内金华、小黄河、茶棚沟、围寨河四家小型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正常运转,日处理能力合计达到2.5万吨。市区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15.5万吨。市区日处理能力5万吨的七里河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
清河县、宁晋县、南宫市污水处理厂要于10月底竣工并验收运营。
列入《**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临城县(北部)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工试运行;内邱县、广宗县、隆尧县3个县污水处理厂年底完成土建主体工程;新河县、威县、巨鹿县、南和县、临西县5个县污水处理厂年底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其他县(市、区)的污水处理厂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
**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一期发电工程投入运行。**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行,全市医疗垃圾做到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列入《**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和沙河市、南宫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要开工建设。未列入的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场10月份竣工运行,清河县年底完成主体,其他县(市)的垃圾处理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年底,市区和所有县城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
(二)2009年:七里河污水处理厂8月底建成运行,10月验收运营。内邱县、广宗县、隆尧县3个县污水处理厂年底完成土建主体工程,6月底建成试运行,8月底验收运营;新河县、威县、巨鹿县、南和县、临西县5个县污水处理厂8月底建成试运行,10月验收运营。
大曹庄、平乡、柏乡、任县、临城县(南部)污水处理厂要建成,并达到试运行。
清河县生活垃圾处理场6月份完成,并运营。沙河市、南宫市年底要建成,并投入运营。其他县(市、区)垃圾处理厂3月份要开工建设,年底完成主体工程。
(三)到2010年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所有县城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加大筹资力度
(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要采用项目“打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资合作等融资方式,利用BOT、TOT、BT等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可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运营公司等平台,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当前要用好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支持计划,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等地方财政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四)市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市政府将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情况,本着鼓励快速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予以适当奖励。
(五)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充分利用“十一五”期间国家、省高度重视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纳入国家资金支持计划,积极争取省政府安排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取得更多的国家和省资金支持。
三、完善相关政策
(一)制订收费政策。按照“能够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年10月底前,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制订市区收费政策,对产生污水、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加快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二)落实收费标准。**年底前,各县(市、区)要依据新的收费政策提高或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近期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不低于2元/月·人。
(三)建立激励机制。**年底前,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凡不改变收费性质、收费率又达不到要求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可运行的最大能力核拨运行费用。
(四)加快改革步伐。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凡目前在建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五)实行用地划拨。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划拨供地。在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项目管理
(一)加快项目前期审批。未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各县(市、区)要切实把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做好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和土地预审意见等审批工作。城市排水要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配套管网与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发展改革、环保等项目前期审批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二)强化在建项目管理。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优化工艺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突出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标准。
(三)加强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监管。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分别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进水和出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确保运行达产达标。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名单附后)。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做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考核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向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下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目标督办卡。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年度、季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奖惩措施,并报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细化分工。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和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协调督促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达标排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行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建设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在每月26日将本月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工程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汇总每季、每半年以及全年的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6日、每年的6月26日、每年的12月26日前将上述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检查制度。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市政府重点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处理费征收使用等进行督导。市政府督查室要结合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要求年底建成试运行的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实行一月一督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三)实行调度会制度。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七、落实奖惩措施
(一)严格奖惩。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工作进展快、政策落实好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污水和垃圾处理有关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对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强化考核。把污水和垃圾处理指标纳入市政府考核县市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施评价考核。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污水和垃圾处理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