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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建设“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心城市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城中村改造
(一)加快编制改造规划
1.城中村改造规划由村委会(含村改居)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区、县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列入下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在上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2.城中村改造规划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和老城区,按照优化整合原则,统一编制规划。
3.城中村改造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对违反改造规划,未按规划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4.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城中村改造规划时,须按原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5.在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
6.城中村改造范围(即京珠高速公路以西、南水北调总干渠以东、规划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的范围内)以外,2000米以内城市周边的村庄,一律停止单村改造。提倡多村合并改造,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管理。对擅自改造的村庄,由区、县政府负责查处,并追究乡村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计划管理
城中村改造要突出重点,实行计划管理。计划安排要坚持“四个围绕”和“四个优先”,即:围绕城市功能的完善、围绕中心城市的环境改善、围绕城建重点工程的实施、围绕主干路网建设;优先改造阻街阻路的村庄、优先改造主干道两侧的村庄、优先改造已经开始又具备改造条件的村庄、优先改造区片整体开发的村庄。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市规划部门商区、县政府制定,报“三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采取合理改造方式
村委会(含村改居)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城中村改造在充分尊重广大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应根据本村的实际,可采用村集体实施改造、村集体融资联合改造、开发商独立改造、政府整合改造等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性改造建设,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建设。与老城区相连的可以和周边城区进行连片改造。
(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1.城中村改造范围和用地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商市国土部门在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中界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和用地规模以合法用地手续为基础,原则上不突破村庄建成区范围和用地规模。根据整体规划,城中村用地可通过土地等量置换整合改造。
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占用城中村用地的,原则上通过提高容积率的办法解决,一般不再安排补偿占地。
2.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城中村用地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用地部分,按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非建设用地和整合置换用地部分,分年度按计划安排用地指标。由村委会以净地交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征收,纳入储备。原则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返回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30%作为全市城中村改造调剂基金,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置换出的土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纳入储备。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和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用地(商业用地),应在改造规划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一般应安排在城中村合法用地范围内;整理出来的可开发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按照村委会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的办法测算。人均安置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的商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人均商业面积控制在5-15平方米。沿主次干道摆放商业的,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规,城中村改造的容积率一般掌握在1.7,鼓励建设单位节约利用土地,建设高层建筑,在控规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容积率。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并实施。
4.鼓励村委会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土地开发单位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土地整体开发可实行利益承诺制,由村委会与开发单位签定协议,土地开发单位未竞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的利益可以纳入拆迁成本。
5.城中村在原址上分期分批实施改造的,可一次性办理完土地征转手续,根据改造进度可以分批办理供地手续。
(五)妥善处理拆迁安置
1.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区、县政府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附带村民户口册报市“三改”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2.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回迁安置住宅未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应在区、县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
3.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核户型设计时要强制安排一批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建设规模在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时,由房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4.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
5.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六)实行政策支持
1.城中村改造除划拨的住宅和商业用地外,剩余部分由村委会以净地方式委托国土部门公开出让,成交价扣除国家规定规费和城中村改造调剂基金后,3%留给区、县政府用于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剩余的97%返还村委会,用于村民安置、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城中村改造中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旧区改造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房屋交易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征收建校费。对于公开出让部分上述费用,由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全额上缴,然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列支,全部返还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民安置、生活保障、公益设施建设。
3.城中村改造中通过划拨供地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可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市交易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费,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关于旧城区改造
根据国家新的政策,对我市去年出台的《**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邢政〔2007〕32号)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
(一)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区、县政府申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市政府“三改”领导小组批准。
(二)旧城改造由区、县政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土地开发单位整体实施。土地开发可实行利益承诺制,由区、县政府与开发单位签定协议。土地开发单位未竞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的利益可纳入拆迁成本。
(三)旧城区改造的土地供地以净地方式出让,不再进行毛地出让。土地出让方式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并附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四)实施旧城拆迁前,应将拆迁补偿方案及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集中上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备案,作为新建房屋在登记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所有权证正本待拆迁完成后,由区、县政府集中上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备案。
(五)旧城改造的土地出让总成交款,扣除国家规定的规费外,7%作为市旧城改造调剂基金,3%用于区、县政府组织旧城改造工作,其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列支,返还区、县政府,再由区、县政府返还给土地开发单位;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由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按规定上缴,然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列支,全额返还给区、县政府,再由区、县政府返还给土地开发单位。如果土地开发单位获取了土地使用权,可免缴上述费用,旧城改造项目不得征收建校费。
(六)解决好旧城改造中的回迁安置问题。旧城改造项目内的住户的回迁安置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属地政府要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回迁需求和房地产开发阶段回迁供给的衔接工作。旧城改造地块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市国土部门商区、县政府制定,出让方案中要充分考虑回迁需求;旧城开发项目的户型设计要优先满足回迁户的需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核户型设计时要强制安排一批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建设规模由负责回迁安置的属地政府确定;旧城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三、关于危旧房改造
(一)实施范围。在城市建成区内未列入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住宅区,经鉴定为危房或建设年代较长、影响城市形象不雅建筑,且一般不在城市主干道两侧,10亩以下不能连片开发地块,可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
(二)组织形式。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市“三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部门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所属单位具体实施危旧房改造工作,必要时也可选择本部门以外的单位具体实施。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持如下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改造申请。(1)规划意见;(2)国土意见;(3)改造申请书;(4)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5)房屋鉴定报告;(6)房屋改造方案;(7)房屋改造合约或职代会决议。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和把关,条件成熟的,出具《危旧房改造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市政府“三改”领导小组审批。
3.经市政府“三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拆迁等手续。
(四)相关政策
1.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参照《**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危旧房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拆迁公有房屋的,原则上应先将房屋出售给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住户,出售时参照房改有关政策执行。
2.改造时未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直接转化为改造后安置的房屋维修资金。
3.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按照国家普通商品房的规定设计和建设。
4.安置回迁户后剩余住房应强制安排一批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初由房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5.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土地性质是划拨或出让住宅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由原土地使用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6.对原拆原建的单体或非常零星的危旧房屋,必须实施改造的,但项目自身又无能力给予补偿,给予政策倾斜,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全部返还给土地出让金缴纳者。多建的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全部销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
7.危旧房改造项目免收旧区改造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房屋交易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征收建校费。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危房拆迁管理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三改”(即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负责市区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充实力量,落实经费和人员,每年向市“三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上报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年度政绩考核内容。
(二)明确职责。市规划局负责“三改”工作的规划、编制工作;市国土局负责统筹“三改”工作的用地问题,负责土地指标的解决、土地的征转和供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房屋权属登记;区、县政府负责属地的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的组织实施,负责拆迁安置和改造后村民的保障和就业工作,负责监督改造方案的实施。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各个方面的工作细则和操作办法,工作程序,逐步规范“三改”中遇到的问题,使此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
(三)招商引资。精心筛选出一批“三改”项目,适时召开推介会,对城建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最大限度地招大商、引巨资,努力提高建设档次、水平和规模。
(四)提高效率。市“三改”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每季度对各区改造进展情况进行公示。市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的全局高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以最优质的服务、最高效的审批为“三改”项目快速推进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在规划、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各区、县政府、办事处、居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证“三改”工作规范、有序、和谐推进。
本意见由市“三改”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和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未重新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