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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原则,就精文简会和减少领导事务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一)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格。市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市政府全体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市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确需增加的,应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召开。各类专题会议需各县(市、区)政府副职参加的,要报主管市长批准;需主要领导参加的,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能通过发文进行部署的,不再集中开大会;能通过文件会签解决的,不再开会。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中央、省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到县(市、区)的,市里不再开会。市政府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
(二)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部门召开的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除主管领导外,原则上不请其他市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三)提高会议实效。决策性会议会前要充分沟通协调,会上以决策为主,不多讨论;传达上级会议精神一般发书面材料,重点讲贯彻落实意见。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安排一位领导同志作主题报告,时间一般控制在40分钟以内,提倡“一刻钟”讲话;会议应尽量少安排大会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个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主持人在会议结束时一般不再作强调。一般不在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上安排部门的表彰、颁奖活动。市政府常务会议、各类专题会议等安排的汇报,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会议人员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主持人总结不超过10分钟。
二、精简文件,改进文风
(一)严控发文规格和数量。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能以“函”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印发的,不印发红头文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均由部门发文。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对上级已公开发表或以电报、传真下发的文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无实质性意见措施的不再转发或发文。上级已发至县团级的公文,不再转发。可用领导批示或电话、传真、便函、政府专网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除全市经济工作会、市政府全体会等重要会议外,市政府领导参加部门召开会议上的有关文件、讲话,已在会上印发或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载体及时的,原则上不再印发。确需制发的,只发摘要。严把文件制发范围,减少发文份数。充分利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二)严格规范行文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由秘书长签发;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一律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或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三)严控文件篇幅。市政府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2000字。领导同志在全市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请示报告、明传电报、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控制在1000字以内。起草文件和讲话稿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不搞“穿靴戴帽”,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
三、精简活动,改进作风
(一)严格报批程序。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政务活动,一律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安排的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
(二)控制活动数量。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奠基、剪彩、发行仪式和商业性节庆等活动;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本人发送政务活动邀请。
(三)下基层轻车简从。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随行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所到地方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搞警车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