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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减轻农民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的重要措
施。为了落实农村医疗保障的惠农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进
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和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情况,决定
加强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监管。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农民“吃药
贵”的问题为重点,以为民、利民、惠民、改善民生,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为目的,建立和完
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确保参合农民切实享受到国家
财政对参合农民补贴政策的实惠。
二、监管的范围及原则
(一)监管的范围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批认定的,且为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疾病诊断、医疗、保健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监管的品种
乡及乡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年12
月)所定品种进行管理;乡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所
定品种进行管理。
(三)监管的原则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零售价格,一律按照“两从低”的原则掌握。一是现行药品
价格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进销差率的要按照规定降下来;二是定点医疗机构现行药品
零售价格低于国家最高零售价(包括招标药品价格)和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仍按现行价格执
行。具体办法为:
1.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要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下浮不限
)。
2.关于药品价格加价规定:以最小零售包装的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
价率(下浮不限)核定;中药饮片零售价格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下
浮不限)核定。其中部分政府定价的药品按国家规定,实际购进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
不得超过75元。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按上述规定加价后,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包
括市集中招标药品价格),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国家规定零售价格的,按实际
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即企业定价的药品,按规定加价率加价后,超过生产企
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按生产企业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低于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按实
际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药品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通过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管理,药品的零售价格只能低于现行药品的实际零售
价格,从而达到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要切实让参合农民用上安全、有效、质优、价廉
的药品,真正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四)监管方式
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价格实行“两落实”、“两公开”的管理制度。“两落实
”即:一是落实物价员制度。在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设兼职物价员,负责本辖区各定点医疗机
构药品价格的监督和价格政策的落实;二是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两公开”即:公开《药物目录
》、公开药品价格。
三、具体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
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是物价部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
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在威县、**县、宁晋县等县(市)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
格管理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全面推广。各县(市、区)物价局要认真履行职能,将这
项工作作为全年的工作重点,抓出成效。
(一)在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把
参合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要深入调查了解参合农民的困难,认真听取参合农民的意见,研究探
讨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对药品流通环节的层层批发、层层加
价、差价率、一药多名、多价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以找出药品价格虚高的成因,提出解决的意
见和办法。
(二)坚持部门配合,协同共管。物价部门要与卫生、财政、食药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
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三)更新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各县(市、区)物价局在管理方式上要由传统管理向公共
管理、公共服务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注重公共利益和不同利益的协调。各县(市、区)要
按照“两从低、两落实、两公开”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物价局
,要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性,促进改善民生为原则,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尚未开展工作的县(市
、区),要于4月20日前做好调查摸底,针对本地情况,拿出落实意见,报县(市、区)政府批
准执行。
(四)市物价局拟于5月份召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总结及经验交流会议
,并由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物价局介绍经验,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