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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在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中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兴市”的目标,本着“奖励与贡献相挂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现共赢”的原则,市政府决定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对支持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为此,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意见。
一、考核范围
(一)**市辖内金融系统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等对**市有信贷投入的金融机构。
2.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
(二)对**市有信贷支持的域外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市辖内金融系统
1.本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增量、增长幅度;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长幅度、当年增加额、当年累计额;
3.当年季度平均存贷比;
4.年初全市计划目标完成情况;
5.金融管理部门在营造金融服务和监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二)**市域外金融机构
主要考核内容有:本年度对**辖区贷款累放额、贷款增量、贷款增幅、新拓展企业贷款发放额。
三、奖励标准
(一)**市辖内金融系统
1.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累放额(权重10%)。以10亿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加1分,以亿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累放额低于10亿元的,此项不得分。
2.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量(权重30%)。以1亿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加1分,以亿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贷款增量低于1亿元的,此项不得分。
3.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长幅度(权重20%)。以3%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百分点后四舍五入。增幅低于3%的,此项不得分。
4.年初全市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权重20%)。以年初全市制定的各金融机构信贷累放额、增量的计划目标为基数,基础分为10分,高于年初计划目标,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以千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低于年初计划目标的,此项不得分。
5.当年季度平均存贷比(权重20%)。以各金融机构上年度末存贷比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百分点后四舍五入。(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得基础分)
(二)**市域外金融机构
1.本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权重20%)。以1000万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以千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本年度各项贷款增量(权重30%)。以1000万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以千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3.本年度贷款增幅(权重20%)。以10%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百分点后四舍五入。
4.本年度新拓展企业贷款投放额(权重20%)。以1000万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以千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5.本年度放贷企业数量(权重10%)。以1家企业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家企业加1分。
(三)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1.**市辖内金融系统
(1)奖励金额=(市辖内金融机构奖金总额÷各金融机构得分总数)×被考核金融机构得分;
(2)被考核金融机构得分=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累放额得分×10%+贷款增量得分×30%+贷款增长幅度得分×20%+年初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得分×20%+季度平均存贷比得分×20%;
(3)季度平均存贷比=(一季度末贷款余额/一季度末存款余额+二季度末贷款余额/二季度末存款余额+三季度末贷款余额/三季度末存款余额+四季度末贷款余额/四季度末存款余额)÷4;
(4)各金融机构得分总数=各被考核金融机构得分之和;
(5)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特别贡献奖,对在营造金融服务和监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金融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2.**市域外金融机构
(1)奖励金额=(市域外金融机构奖金总额÷各域外金融机构得分总数)×被考核域外金融机构得分;
(2)被考核域外金融机构得分=本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得分×20%+本年度贷款增量得分×30%+本年度贷款增幅得分×20%+本年度新拓展企业贷款投放额得分×20%+本年度放贷企业数量得分×10%;
(3)各域外金融机构得分总数=各被考核域外金融机构得分之和。
期限按会计年度计算。其中,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量为考核年度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累放额为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发放(签发)金额。
五、考核程序
(一)**市辖内金融机构填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见附表1),域外金融机构填报《**市鼓励域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见附表2),经行长签字、加盖公章,于考核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被考核金融机构要如实向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其两年评奖资格。
(二)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加盖公章,于考核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奖励领导小组)。
(三)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对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初步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作为奖励依据。
对金融管理部门的奖励金额,由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全市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余额增长幅度、增加额、累放额和存贷比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
六、表彰奖励
(一)对经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按奖励标准颁发奖金。获奖单位奖金额的30%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
(二)对综合考核结果,以市政府名义向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奖励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成立**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行长为副组长,**银监分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和市国资委主任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为相关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