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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矛盾,指导**辖区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和服务,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以鼓励、促进、指导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为指导思想,各银行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转变经营观念,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工作。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贷款类别等参照《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型企业是指小于国家规定的大型企业标准又不在小企业标准范围的企业。本实施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重点和区域经济特点,各银行要面对实际,结合自身的发展条件和特点,实行差别化发展战略,明确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市的产业特点,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产品有市场、节能降耗的新技术产业,及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中的相关产业;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新面貌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配套的小企业;为培育发展能源、钢铁、采矿、造纸、电缆、服装、羊绒、板材、轴承、标准件、食品等产业以及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小企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小企业和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休闲业、文化传媒业、社区服务业等生活性服务小企业,及各类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小市场等。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以及授信政策中明确限制或禁入行业的中小企业,属投资型或无开发项目的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重大经济纠纷及涉嫌犯罪的小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有偷逃税、骗汇行为或虚报财务信息的小企业,要限制或禁止发放贷款。
第五条制定合理的利率风险定价制度。银行应积极探索建立风险定价模型,自主灵活确定利率,确保足够的利润空间,促进小企业贷款可持续发展;建立小企业的信用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的数据库,以便为风险成本定价提供依据;科学测算小企业贷款的资金、风险、管理的各项成本和企业合作前景、综合贡献度等预期收益,本着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分档次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并随企业风险变动相应调整利率水平。
第六条根据中小企业生产周期和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鼓励银行建立独立的信贷部门,负责有关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暂没有条件的银行可先在现有信贷部门内部落实专人或团队专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独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独立的成本和利润核算,以考察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七条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在风险评判的前提下,对基层行合理授权,简化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批程序,减少贷款审批层级;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评选出的优秀企业、政府推荐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和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中小企业,对其授信申请应当给予优先受理、优先审议、优先安排资金等融资便利。
第八条构建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信贷文化。银行必须打破传统的贷款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崭新的信贷文化。要注重评估小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盈利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分散信贷风险。要制定专门的小企业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将信贷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指标挂钩;避免过分注重风险考核的做法,适当引入正向激励,建立明确的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免责和问责制度。
第九条强化专业化人员队伍建设。各银行要注重专业化人员队伍的建设,在各业务环节配备专业的、有经验的业务人员。银行要注重对从事此项业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以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十条明确牵头部门建立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由市人民银行牵头,根据不良贷款的情况和中小企业违约的具体事实,定期在业内公布不良贷款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以达到引导、警示、惩戒和纠改的作用。
第十一条加强配套系统建设。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银行要强化配套服务水平。积极组织和参加银企交流活动,摸索适应中小企业多元化发展的信贷服务模式。不断充实完善中小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中小企业客户进行长期跟踪,择优筛选,构筑风险屏障,提高风险防范的技术支持能力。加强数据跟踪收集与统计分析整理,随时掌握经济发展动态与企业发展的情况,加强风险评价,降低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银行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推进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需求。在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中小企业客户的同时,致力于发展低风险的产品,开展非融资性结算服务,提供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结售汇、表外业务、网上银行、个人理财、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为主的产品组合。对成长型、成熟型小企业,除提供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外,应重点营销高附加值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培育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十三条拓宽担保范围。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中积极转变对担保的认识,把担保作为促使借款人信守贷款合同的心理压力,而不是作为主要的还款来源。鼓励银行灵活放宽抵押物的范围,适当放松对担保品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的要求,现实中对借款人有价值,能起到增强还款意识作用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如机器设备、个人及家庭财产、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动产等。积极探索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和股权、股票、仓库、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基金份额、理财产品等权利的质押担保。同时,注重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把握,改变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
第十四条加强中小企业贷后风险管理。银行应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实施全面跟踪、监测,责任到人。重点关注贷款用途真实与否,企业贷后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担保的有效性是否发生变化,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在贷款期间是否出现不良记录等。
第十五条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各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并进行管理。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大力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检查稽核力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保证小企业的贷款安全。对已形成的信贷风险,要全面弄清风险的状况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清收措施和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十六条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银行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
第十七条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银行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产业投资体系,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要与担保、典当、租赁以及投资机构组成一体化融资体系,探索进行股权投资,引进基金投资公司,增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第十八条鼓励银行探索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操作办法。特别是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中,以贷款逾期时间作为主要分类依据,对统一标准批量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采取集中分类的方法,分“正常类”与“不良类”;对以存单、国债、优质足额不动产抵质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融资等低风险融资业务简化分类操作过程,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十九条简化司法程序。司法部门在审理中小企业借款合同案件时,要采用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切实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财税部门要在中小企业借款拨备和核销方面给予银行优惠政策,允许银行自主核销中小企业贷款呆账,允许银行根据中小企业贷款质量税前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金,并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核销,减免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等。
第二十一条逐步探索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是一项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企业贷款的引导性专项扶持基金。适用于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小企业。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年内新增小企业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对小企业户数且金额增加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