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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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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调整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冀政办〔**〕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房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统计等部门,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认真搞好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我市居民住房现状(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居民收入及住房需求,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供科学依据。

市、县建设部门要会同房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编制我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

凡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土地管理,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按照“普通住房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70%以上”的目标,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结构和总量,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采取“两限两竞”方式,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房产、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的落实。

四、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进一步发挥税收等政策的调控作用

认真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从**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按照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邢地税发[**]22号)的规定办理。

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省《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邢地税函[**]87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按照国家的调控政策,从**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要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及拆迁范围和规模。对未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

七、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和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认真执行《**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2号)。相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和落实力度,使中、低收入家庭能够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市、县房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19号),大力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今年年底前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的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的正常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除原定资金渠道外,今后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要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八、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

市、县房产、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要按月可售房源、不同类型房屋交易情况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已批准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情况、办理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情况,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房管(建设)部门应在每月和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房管部门上报当月房地产市场情况简报和当季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

九、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市、县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受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部门间情况通报制度、年度联合集中检查制度、房管部门与监察部门对违法事例和违法人员处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及舆论监督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集资建房、集体土地或以集资建房名义搞房地产开发经营、未经许可擅自预售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法规和政策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