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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涵括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目的在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天灾人祸等原因,尚有不少特困人口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困难群众面临的问题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在基本生活之外,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困难进一步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尽快建立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及与制度相适应的领导组织、运行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精神,以建立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建立健全切合本地实际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各类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
(二)总体要求:社会救助工作要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逐步构建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三、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当地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推行分类施保,根据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提高保障标准,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低保金要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逐步健全完善申请审批、资金发放、公开公示等制度,使农村低保工作有章可循、管理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供养标准,供养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逐步建立起以财政供养为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切实安排好五保对象的生活。
(三)建立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巩固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使患有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四)逐步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同时,力争每年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逐步缓解其住房困难。
(五)大力开展城乡教育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到**年,使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实施勤工助学和爱心助学等措施。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损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群众子女完成学业。
(六)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将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低保和就业政策的有机衔接,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做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救助、但仍然十分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二是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要制定工作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坚持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帮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四、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民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房管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城建等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生活用水、燃气、冬季采暖援助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
(二)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各项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提高救助效果,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正。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