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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和鼓励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实施产业化,南京市科技局、*区人民政府将共同推进“南京军民两用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并就促进“示范园”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自*7年起,市创新体系建设计划连续三年资助“示范园”提高服务能力,强化对军民两用技术的孵化服务功能。
二、凡在“示范园”转化的军民两用项目,市专利实施计划、成果转化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等市级各类专项科技发展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鼓励科技人员携军民两用技术在“示范园”内注册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进入“示范园”转化。*7――*9年,市创新创业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园”内新落户的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和军民两用科技项目。
四、积极协助推动“示范园”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后享受暂免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支持“示范园”内企业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积极推荐并协助申报省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后享受科技人员实际发放工资额据实扣除的纳税政策。
六、支持“示范园”内国家大学科技园中的在孵企业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享受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在“示范园”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八、鼓励和引导市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任公司等市各投资担保机构为“示范园”内的企业提供投融资担保;积极向相关的风险投、融资机构推荐“示范园”内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
九、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示范园”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十、*区人民政府每年以不低于30%的科技在项经费用于“示范园”服务能力建设和支持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区人民政府对在“示范园”内实施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办企业,注册之日起每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第一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十二、*区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优先为“示范园”内的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十三、*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示范园”内产业化前景好的成长型军民两用科技企业给予支持。
十四、*区人民政府对“示范园”内军民两用企业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给予支持,对满足专利申请资助条件的军民两用企业或个人,给予申请费、审查费资助。
十五、*区人民政府对促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项目扶持、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