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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节约用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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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节约用水意见

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保护和治理滇池,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节水型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制定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宣传发动和依靠全市人民,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工程等综合配套措施,努力把**建设成节水型城市,为**的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各项考核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到“十一五”末基本达到以下目标和要求:

1.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2.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五个百分点;

3.城市污水处理率≥80%;

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0%;

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国家140升/人•日标准;

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本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9.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并正常供水的区域必须封停地下水井;

10.加大节水型器具的推广使用力度,不断提高节水型器具普及率。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城市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模式,使节水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建立长效节水宣传机制,倡导全体市民科学合理用水,使节水特别是对再生水的利用认识上得到提高,变成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二)编制完成**市城市节水专业规划及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正确处理好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集中与分散(大系统与小系统)的关系。合理规划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处理厂,明确集中处理供应再生水的供水覆盖范围或区域,集中式再生水供水覆盖区域内不再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在覆盖区域外规划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1.编制**市城市(主城)节水专业规划

完成时间:**年3月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2.编制**市城市(呈贡)节水专业规划

完成时间:**年3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呈贡新城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3.编制**市城市(空港经济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

完成时间:**年12月

责任单位: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4.编制**市城市(主城)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

完成时间:2009年7月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滇管局、市节水办、滇投公司

(三)进一步加大计划用水管理力度,提高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管理率,通过严格执行超计划和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促进各非居民用水单位切实加强用水节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四)加大城市节水执法稽查力度,对各种违反节水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使用,特别是再生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达标使用。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五)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加快推进企业(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六)对已完成一表一户、改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通过水价的杠杆作用,努力降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责任单位:**自来水集团公司

(七)调整工业企业产业结构、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努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

(八)加强对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努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滇管局、滇投公司

(九)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项目,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及污水处理排放的监管力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制度,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查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提高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滇管局

(十)建立健全节水统计指标体系,严格节水统计,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的量化考核指标纳入**市经济社会统计体系中,并按年完成各项量化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十一)加强对用水器具生产环节、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的用水器具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禁止销售高耗水、淘汰型用水器具;实行用水器具认证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型用水器具名录”。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十二)积极开展城市雨水利用工程试点工作,拦蓄收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通过建设雨水利用示范工程,积累和总结经验,推广城市雨水的收集利用。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十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市级财政对城市节水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确保各项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节水工程和措施的实施。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十四)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节水管理机构,启动和开展节水工作。

责任单位: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政府

三、近期工作重点

“十一五”期间,城市节水工作重点突出抓好“一升、一降、一调、一改、一保”的“五个一”工程和措施。

(一)“一升”,即提升再生水利用率,将再生水的利用率提升到20%以上

1.对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增加深度处理和消毒设施,达到国家再生水利用相应水质标准后主要用于城区河道、公园等的生态环境补充用水和市政绿化用水,并通过铺设供水管网回用于周边临近单位、居住小区的绿化、景观和冲厕用水,到2010年底处理能力达到6.3万立方米/日以上。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

2.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期配套或补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每年新增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日,城市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理能力2010年底达6.51万立方米/日以上。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二)“一降”,即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五个百分点

1.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巡检,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修漏及时率;加大对各种损坏城市供水管网行为的处罚力度,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各项工程施工,应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的保护,避免造成供水管网漏损。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自来水集团公司

2.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对老化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到“十一五”末使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五个百分点。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自来水集团公司

(三)“一调”,即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基数

1.“十一五”末基本完成居民用水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自来水集团公司

2.降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基数,通过阶梯水价的全面实施,促使居民用水户使用更换节水型马桶或水箱配件,重视节约用水,一水多用。

完成时间:**年6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自来水集团公司

(四)“一改”,即改造更换非节水型马桶水箱配件和其它节水型器具

1.加大节水型器具推广力度,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一次性冲洗水量在6升及以下的马桶及其它节水型器具。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2.对机关、学校、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用水单位的非节水型马桶和其它非节水型器具强制进行改造,通过更换节水型马桶、水箱配件、其它节水型器具或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完成时间:2009年7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旅游局、市商贸局、市教育局、市节水办

(五)“一保”,即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

1.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提高主城建成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率和供水保障率,为基本封停水温在25℃以下的地下水井打下基础。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

2.主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开凿水温在25℃以下的地下水井,在城市公共供管网到达并正常供水的区域封停地下水井。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四区政府、**自来水集团公司、**通用水务有限公司

3.调整地热水、矿泉水税费标准,促进地热水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

完成时间:**年6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及鼓励政策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市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全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前,必须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对未通过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进行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水设施未同期设计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时,市节水办要组织对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证照和相关手续。

(三)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促进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和再生水的利用。由市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一是对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单位或住宅小区,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额(不含回用水管网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其中:对单位(含企业)建设的给予单位30%以内补助、对产权分散的无主管部门的住宅小区建设的给予投资主体40%以内补助(经营性投资除外);二是对在住宅小区和单位内建设并正常使用的非经营性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回用水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相应水质标准和计量设施完善的基础上,按实际回用水量给予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0.70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回用补助。

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资金补助和污水处理回用补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加大科研力度。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和鼓励相关大专院校或科研、设计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及再生水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创新和转化。

(五)对规划建设集中式(区域性)再生水厂(站)的项目,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和建设。需征用土地的,按市政用地性质供地,并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予以预留;对市政绿化部门在城市公共绿地管养区内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申报立项审批时不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

(六)具备利用再生水条件的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七)市政府目督办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按计划开展和完成各项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各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工程和措施。

(八)加快立法工作,在修订出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市城市供水条例》。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市的城市供、节水法规规章,使**市的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近期工作重点“五个一”所涉及的各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